关于天津微型汽车建设项目的贷款协定
发布部门: 科威特
发布文号:
中国与科威特阿拉伯经济进步基金会于一九八五年7月6日签订本贷款协定。
鉴于借方需要基金会帮助为有附表二说明的微型汽车建设项目提供资金。该项目由依据借办法律打造的公共团体天津汽车工业公司,负责推行;
鉴于汽车公司是由直辖市天津人民政府直接监督管理下工作的;
鉴于汽车公司和日本大发工业株式会社签订了许可证合同以获得推行项目所需的现代化技术、秘诀和管理;
鉴于汽车公司从中国工商银行天津分行获得4千万元的贷款作为项目的国内成本;
鉴于借方已批准项目的达成,并将之列为最近进步计划中的重点项目;
鉴于基金会的目的在于援助阿拉伯及其它进步中国家进步其本国经济。并提供达成进步项目及计划所需要的贷款;
鉴于基金会确信本项目借方进步经济的重要程度及效益;
鉴于基金会考虑到以上各点业经赞同根据本协定中所规定的条件、条约向借方提供一笔贷款。
为此,双方达成协定如下:
第1.01款 基金会赞同按本协定所规定的或提及的条约和条件,向借方提供金额等于四百万科威特第纳尔的贷款。
第1.02款 借方将按当时已提取但尚未偿还的贷款本金额按百分之五的年率支付利息。利息将从各次提款之日算起。
第1.03款 每年按已提取而尚未偿还的贷款额,缴纳百分之零点五的附加费作为支付行政管理费和实行本协定的成本。
第1.04款 基金会依据借方需要,按本协定第3.02款规定所提供的特别承诺款额将收取手续费,其年利率为当时髦未偿还的特别承诺款额的百分之零点五。
第1.05款 利息及其它成本的计算,时间不满半年者,按一年三百六十天,十二个月,每月三十天计算。
第1.06款 借方应依据本协定附表1中所列的分期还款表偿还贷款本金。
第1.07款 利息和其它成本应每半年支付一次,分别在11月1日和5月1日缴付。
第1.08款 在付清利息和其它成本后,并至少于三十天前公告基金会,借方有权提前偿还尚未到期的:全部尚未偿还的贷款本金额或者任何一笔或几笔到期的本金额。但在提前还款之日不能留有到期未还的贷款部分。
第1.09款 贷款的本金、利息和其它成本的偿还地址应在科威特或基金会指定的地址。
第2.01款 依据本协定所设立的所有金融往来帐户,均以科威特第纳尔表示;本协定项下的各项到期金额,均以科威特第纳尔支付。
第2.02款 基金会将依据借方的需要,并以借方代理人的身份,购买应由本协定贷款支付的贷款或偿付实质发生的这种成本所需的货币,上述用于购买外币所需的科威特第纳尔的金额,应视为已从贷款中支取用的金额。
第2.03款 偿还贷款本金和支付贷款利息及其它成本时,基金会可依据借方的需要,并以借方代理人的身份,用借方所出货的基金会可同意的某种或几种货币来购买用以偿还和支付所需额度的科威特第纳尔。
本协定所需要的对基金会的任何偿还和支付,只有在基金会实质已经收到科威特第纳尔时,才被觉得已履行付款。
第2.04款 为了实行本协定而需要确定一种货币对另一种货币的比值时,此种比值应由基金会合理地确定。
第3.01款 借方有权依据本协定的规定,从贷款中提取项目已经发生或将要发生的款项。
非经基金会赞同,不能提取本贷款用于一九八五年4月1日之前所发生的或用借方货币采购货物的成本。
第3.02款 依据借方的需要,并按借方和基金会双方协商一致的条约和条件,基金会可签署书面特别许诺,向借方或其他方面提供款项以支付协定贷款项下的货物成本,这种许诺将不受暂停和撤销贷款的影响。
第3.03款 当借方期望从贷款中提款或按本协定第3.02款需要基金会提供特别许诺款额时,借方应按基金会正当需要的格式和内容向基金会递交书面申请,除非借方和基金会另有协议,附有本条此后所规定的必要文件的提款申请书,应按项目开支状况飞速准时地提出。
第3.04款 不论在基金会批准提款之前或之后借方应按基金会的正当需要,向基金会提交有关文件和其他证据,作为提款申请书的依据。
第3.05款 每份提款申请与所附的文件和其他证据,其形式和内容需要足以使基金会信服,借方有权从贷款中提取所申请的款额,并且使基金会相信从贷款中提取的款额将仅用于本协定所规定的目的。
第3.06款 借方所得款项只可以用于实行本协定附表二中所列项目所需货物的正当成本。用贷款支付的货物和采办这类货物的办法和步骤将由借方和基金会双方协商一致确定,并可在将来进一步协商修定。
第3.07款 借方应使贷款支付的所有货物完全用于该项目的推行。
第3.08款 借方有权从贷款中提取的款项应由基金会按借方需要支付。
第3.09款 借方提取贷款的权利将于一九八八年12月31日终止,或于借方和基金会届时协商一致的日期终止。
第4.01款 借方将委托汽车公司完成项目。
第4.02款 借方通过一个借方和汽车公司之间的附属贷款协议,将贷款转贷给汽车公司,其条约和条件在任何时候都使基金会认可。这个附属条约将包含下列条约及条件:
贷款应在包含宽限时四年之内的十九年中偿还。
汽车公司每年按包含借方依据1.03款向基金会支付的百分之零点五附加费在内的年利率百分之五点五向借方支付利息。
在附属贷款和利息偿还中的外汇比价风险由汽车公司承担。
第4.03款 借方用的完善的工程、财务、管理和工业的作法,努力并有效地实行本项目或使本项目得以实行。
第4.04款 借方要保证,在本工程的设计和推行过程中,许可证合同中所规定的条约和条件应予全方位的看重。许可证合同在事先未经科方赞同之前,不能出售不能取消和在实质上的更改。
第4.05款 为不使4.03款中提出的借方的责任遭到不利的影响,为保证该工程有效的完成,借方要作到如下几条:
使中国汽车工业公司设计研究院担任达成本工程所需的工程设计,建设指导,检查设施的制造、调试。
使上述设计院指定一个由该院职员组成的工作组负责本项工程,有关上述小组的编制职责,人数及一些其它的状况应征得基金会的赞同。
使在附表2所提的非本公司生产的零部件,要依据规定的规格、水平、数目及按和本工程生产目的相应的时间计划送到本公司。
使本工程需要的土建和设施安装由有能力的部门承担。并按时间计划完成。要将和这类部门签署的合同的摘要在签约后准时转给基金会。
要一直视本工程为重点工程,负责提供所有按计划所需的建筑和地方生产的设施和机械。
第4.06款 除基金会赞同外,所有未实行项目而签订的用贷款支付的合同都要经基金会批准。
第4.07款 借方应依据需要,准时筹备实行项目所需要的除贷款外的所有其他款项。筹备这类款项的财务计划及条约和条件,应符合基金会和借方的需要。
第4.08款 借方应使汽车公司在项目的研究、规划及规范编制完成后,应立马上它们及其实行进度与后来所作的所有重大修改,按基金会届时需要的深度提交给基金会。
第4.09款 借方应采取或组织采取所有必要手段,使汽车公司获得本项目施工及经营所需的全部土地上的权利。
第4.十大 借方应使汽车公司保存足够的记录和资料,以便说明用贷款购置的货物及其在项目上用的状况,记录下项目的进展状况,并按一贯用的完善的会计作法,反映出汽车企业的经营及财务情况,以便使基金会派来的代表能就贷款有关的事情进行访问、考察项目,检查货物,并查阅有关记录、资料及文件;并按基金会的合理需要,向基金会提交所有关于汽车公司贷款用、项目、货物、经营及财务情况的资料。
第4.11款 借方应使汽车企业的帐目和财务报表包含项目专帐,均由中央审计局领导的天津审计局每一个财政年度按一贯用的完善的审计办法进行审计。
第4.12款 借方应让汽车公司准时地但不迟于各财政年终后六个月内,向基金会提交经审核无误,审计过的文字用英语的财务报表及审计结果报告,其范围及深度应符合基金会的合理需要。
第4.13款 借方要采取或促进采取所有必要的手段以确保汽车公司能按年获得足够的经营收入以:
支付汽车生产有关的经营成本,包含足够的开支和折旧。
支付税额和借款利息。
支付长期贷款的偿还,但仅限于偿还数应超越折旧的规定。
累计地留下积累以支付日后扩建成本的合理部分。
第4.14款 借方应使本项目可以经营并得到保养维护,并使虽不包含在本项目之内但为本项目的正常和有效的经营所必需的构筑物、其它工程和设施也能按工程、行政管理、财政和工业的正确作法,进行经营和保养维护。
第4.15款 借方和基金会应充分合作,以保证贷款达到预期的目的。为此,借方应自贷款协定签字之日起,每三个月按期向基金会提出项目施工和投产及贷款的通常情况报告,与基金会需要的其它状况的报告。
借方和基金会将常常通过其代表就贷款目的和还本付息事宜交换建议。借方将准时地把任何干扰和可能影响完成贷款目的的状况和贷款还本付息的状况公告基金会,为了实行小项目,借方应当为或使汽车公司为基金会提供一个完整的报告,报告内容包含用于实行项目的成本和进度和原先估计的成本和进度的对比,这个报告将讲解致使成本和进度偏离原计划的状况,说明实行项目中遇见的问题障碍和解决的方法。
第4.16款 借方和基金会的一同愿望是,任何其它外债如在此后达成共识对政府资产具备扣押权,均不能在扣押权方面优先于本贷款。为此,借方保证除非基金会另有不认可见,如需用借方财产作为外债的保证,则此种扣押权将会自动地、平等地、按比率地保证本贷款的本金、利息和其它成本的偿还。并在达成此类扣押权的协议中对此要有明文规定。
然而,本款上述规定不适用于下述扣押权:
在购买某财产时,纯属作为对该财产购价的付款保证,而确定的对该财产的扣押权;
从借款之日起低于一年即到期应偿还的债款、约定用某产品的贷款偿还,作为该债款的偿还保证而确定的对该产品的扣押权;
在一般性银行买卖过程中,作为从借款之日起低于一年即到期应偿还的债务的偿还保证而产生的扣押权。
本款中用的“借方资产”一语包含借方的资产或借方任何政治或行政分机构的资产或为借方所拥有或控制的任何实体或任何此种分支机构,包含借方的中央银行或任何起中央银行用途的机构的资产。“扣押权”一词包含各种形式的抵押、典押、扣押特权和优先权。
第4.17款 对贷款的本金、利息和其他成本的偿还,不能因借方或借方国土内现行或以后生效的法律、要征收任何税收或捐税而有任何扣减。
第4.18款 本协定将免缴借方或借方国土内现行或以后生效的法律所规定的、关于本协定的实行、签发、提交或注册或与此有关的任何税收、关税、捐税、手续费或任何形式的成本、但若贷款用某国货币偿还,而该国法律又规定要征收上述税款或成本时,则应由借方负责支付。
第4.19款 借方将负责使贷款本金、利息和其他成本的偿付不受借方或借方国土内现行或以后的法律所规定的各项限制的约束,包含不受外汇管制的约束。
第4.20款 借方应保证使汽车公司一直按基金会认可的规章规范工作,并具备有效地完成及经营这个项目的必要权利和行政管理机构。借方应以双方友好合作的精神,把拟采取的将会干扰汽车企业的性质、章程或责任的任何行动公告基金会、并给基金会以所有适当的机会使其在此种行动采取之前能与借方就此交换建议。
第4.21款 所有用贷款购置的货物,应由借方或由借方安排向资信靠谱的保险公司投保。此种保险应包含在购置货物,将货物进口至借方国土与运至项目工地过程中的海运险、转运险和其他意料之外事故。投保金额应符合贸易惯例。支付保险费的货币,应是支付投保货物贷款的货币或可自由兑换的货币。
借方或由借方安排向资信靠谱的保险公司投保与本项目有关的风险,并保持此保险。投保额应符合正确的贸易做法。
第4.22款 借方将采取或使之采取所有必要行动,以便利项目的推行,借方不应采取也不应允许采取任何行动来妨碍或干扰项目的推行或经营。或妨碍或干扰本协定任何条约的履行。
第4.23款 基金会的所有文件、记录通信和类似资料借方均应视为机密材料、并在借方国土内享有免于检验和审察的待遇。
第4.24款 基金会的所有资产和收入均不能收归国有、没收和充公。
第5.01款 借方可公告基金会撤销公告之前尚未提取的贷款的任何数额,但如基金会按本协定第3.02款规定。已承担了特别许诺,则借方不能撤销与之有关的贷款数额。
第5.02款 如下述任何事件发生,并持续不止,基金会可公告借方全部或部分地暂停借方提取贷款的权利。
在偿还本金、利息或其他成本方面未按本协定的规定或未按借方和基金会之间的任何其他贷款协定的规定履行契约;
借方未履行本协定项下任何其他契约或协议;
因为借方违约,基金会已经全部或部分地暂停了在借方和基金会之间的,任何其他贷款协定项下,借方所享有些提取贷款的权利;
出现很状况,使借方不可能依据协定履行其义务。
发生在协定生效日之后,可使基金会有权暂停借方提款权的任何事件,假如发生在协定签署日之后和协定生效日之前,和这种事件发生在协定生效日之后一样,基金会同样有权暂停借方的提款权。
借方对本贷款的提取权的全部或部分暂停将持续下去,直至致使这种暂停的某事件或某几起事件不复存在,或者直至基金会公告借方恢复其提款的权力,然而在公告恢复提款权的状况下,其提款权力只恢复到公告中规定的程度,并受公告规定的条件所约束,并且这种公告将不影响或损害基金会在此后发生的,本款所述的任何其他事件中应享有些权利、权力或补偿。
第5.03款 假如发生第5.02款段所述的任何事件,并在基金会公告借方之后仍持续三十天,或假如发生第5.02款、和段所述的任何事件、并在基金会公告借方之后仍持续六十天,那样,此后事件持续的任何时间,基金会可自行决定宣布贷款本金到期应立即偿还。在作出此种宣布后,即便本协定有相反规定,贷款本金也即变成到期并须立即偿还。
第5.04款 假如借方提取某一数额贷款的权利被终止连续三十天,或者到了第3.09款规定的关于终止借方提取款权的日期,仍有一笔数额的贷款未予提取,则基金会可公告借方终止其提取该数额贷款的权利。这种公告一经发出,则该数额贷款即被撤销。
第5.05款 基金会宣布的撤销或终止,将不适用于基金会依据第3.02款所作出的特别许诺的款额。除非此种特别许诺中另有明文规定。
第5.06款 如任何一笔贷款被撤销,则本协定所附的分期还款表所列各期应还的本金额度,应按比率作相应调整。
第5.07款 无论发生任何撤销或终止,本协定各条约,除去本条中有具体规定者外,都将继续完全有效。
第6.01款 不论当地的法律是不是有相反的规定,基金会和借方的权利和义务,将按本协定规定的条约生效,并予以实行。基金会或借方在任何状况下,均无权以任何理由宣称本协定和任何条约为无效或不可推行。
第6.02款 因为发生违约而使本协定某一方不可以或推迟应享受的权利、权力和补偿,并不表明有损于任何这种权利、权力和补偿,也不可以理解为对这种权利、权力和补偿的舍弃,或对该违约的默许;同样,协定任何一方对违约所采取的行动或对某违约行为的默许,也不影响或损害该方对其他违约行为或将来违约行为应享有些任何权利、权力或补偿。
第6.03款 本协定双方之间的争议与任何一方向另一方提出的权利需要,应由双方协商决定。假如双方不可以达成一致建议,应将该争议和权利需要提交到下款规定的仲裁法庭裁决。
第6.04款 仲裁法庭由如下三名指定的仲裁人组成,一名仲裁人由借方指定;2、仲裁人由基金会指定;3、仲裁人由双方协商一致指定,假如他们不可以协商一致,则可应任何一方的请求由国际法院院长指定。假如某一方未能指定一名仲裁人;则该名仲裁人可在另一方的需要下,由国际法院院长指定。如按本款指定的任何仲裁人离职、死亡或丧失工作能力,则将按上述指定原任仲裁人的方法指定继任仲裁人。该继任仲裁人将享有与前女友仲裁人相同的权力和义务。
提出需要进行仲裁的一方在公告另一方后,本款规定的仲裁才可进行。该公告应包含一项说明,说明提交仲裁的争论或权利需要的性质,弥补办法的性质和程度及其所指定的仲裁人名字,在发出该公告后的三十天内,另一方应将它指定的仲裁人名字,公告提出需要仲裁的一方。假如另一方不可以如此做,其仲裁人将由国际法院院长指定。
假如需要进行仲裁的公告发出之后的六十天内,双方仍未协商一致指定一名裁定人,则该裁定人可依据任何一方的请求,由国际法院院长指定。
仲裁法庭的集合时间和地址,将由裁定人确定。此后,仲裁法庭将确定其开庭的具体时间和地址。
除非双方另有协议,仲裁法庭将在本款规定范围内决定有关其权限的所有问题和程序,并可在一方缺席的状况下作出裁决,仲裁法庭的所有决定,均由多数票表决决定。仲裁法庭将公正地听取各方的申辩并作出书面裁决。由仲裁法庭多数签署的裁决即为该法庭的裁决。裁决书的有关文本经签字后将发至有关各方,依据本款规定所作出的任何此类裁决将为终局裁决。并对协定各方将依从并履行仲裁法庭的裁决。
协定双方将确定仲裁人和为履行仲裁程序所需的其他有关职员的酬金和成本的数额。假如协定双方在仲裁法庭职员集合之前不可以就上述酬金和成本数额达成一致建议,仲裁法庭将确定在当时状况下应为适当的数额。各方支付自己在仲裁诉讼中的成本。仲裁法庭的成本由协定双方平均分摊。任何有关仲裁法庭成本分配问题或其成本的支付程序问题,将由仲裁法庭决定。
仲裁法庭将用科威特国和借方现行法律的一同原则与正义的原则。
第6.05款 上款规定的有关仲裁的条约,将代替双方之间决定争议和解决一方对另一方提出的权利需要的其他任何程序。
第6.06款 与本条任何程序有关的公告和传票将按第7.01款的规定发送。协定各方舍弃关于发送此类公告或传票的任何其他需要。
第7.01款 在本协定范围内,需要发出的任何公告或允许提出的任何请求,均应以文字书就。除第8.03款规定外,任何公告或请求,凡按本协定所规定的收取方的地址,或按收取方公告发送方的其他指定地址由发送方派人递送或通过邮寄、电报或电传发至它所需要或允许的收取方,此种公告或请求就应被觉得是确已发出或提出。
第7.02款 关于将要签署第三条所规定的申请书的签字人,与代表借方采取其他行动或签署其他文件的人,借方应向基金会提供有关他们的权力的充分证据及其经鉴别的签字字样。
第7.03款 本协定需要或允许借方采取的任何行动或签署的任何文件,可由天津副市长或由他书面授权的其他人代表借方采取或签署。对本协定条约的任何修改或扩充,应由他所书面授权的其他人代表借方的书面文件赞同。但,这类修改和扩充需要是上述代表觉得在当时的状况下是适当的并将不使借方义务有非常大增加,基金会可以把上述代表或其授权人所签署的文件当作确证,证明上述代表确实觉得这种书面文件所涉及的那些本协定条约的修改和扩充在当时状况下是适当的,并且不使借方义务有非常大的增加。
第8.01款 本协定只有在基金会得到代表借方对本协定的签署和出货已经政府办理必要手续、正式授权和批准后方能生效。
第8.02款 作为第8.01款需要提供的证据之一部分,借方应向基金会提供主管当局的建议、表明本协定已经借方正式授权和批准并已经借方代表签署和出货,并表明本协定将按其条约构成一个对借方有效力和有约束力的义务。
第8.03款 除非基金会和借方之间另有协议,本协定自基金会用电传或电报向借方发出关于同意第8.01款所需要的证据的公告之日起生效。
第8.04款 假如按第8.01款需要履行的所有行动,在本协定签字后的九十天内,或在基金会和借方商定的其他日期之后的九十天内,仍未予以履行,则基金会可在此后的任何时间里决定公告借方终止本协定,此种公告一经发出,本协定和协定各方在协定中的义务随即终止。
第8.05款 在贷款本金额和贷款所产生的全部利息和其他成本全部偿还完毕时,本协定和协定双方在本协定中的全部义务即告终止。
第9.01款 除上下文需要另有含义外,本协定及其附表中出现的下列词汇的意思是:
“项目”一词系指本贷款资助的项目,其内容如本协定附表二所述,并可由基金会和借方协商不断修正。
“货物”一词系指项目所需要的设施、物资和服务。当提到货物的价格时,该价格应包含把该货物进口到借方国内的成本。
依据第7.01款之需要,提供下述地址:
借方:天津汽车工业公司 烟台道78号
电传号码:23177 TJPTB CN
基金会:科威特国沙发特第2921号邮政信箱科威特阿拉伯经济进步基金会。
电报挂号和电传号码:
电报挂号:ALSUNDUK 电传号码:22025ALSUNDUK
KUW人工智能T 226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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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协定各方通过其正式授权的代表,在此以其各自的名义于本协定文首所述日期,在科威特签署和出货,本协定正本共一式五份,各份具备同等效力。
中国 科威特阿拉伯经济进步基金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