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机关不能作保证人是国家机关应当遵守的一项原则。但有关部门同意国务院委托以国家的名义同意外国政府和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时,需要国家机关以保证人的身份提供保证。
国际经济组织主如果指世界银行、亚洲银行等机构。国内在吸收外国政府和国际经济组织贷款后,马上这类贷款按项目转贷给地方或者有关部门的项目单位用。因为这类贷款多用于能源、环保等基础建设,不只资金需要量大,而且不盈利或者极少盈利,仅靠项目用单位没办法偿还贷款,也没单位和个人想为这类项目作保证人,所以,在用外国政府和国际经济组织贷款的还款问题上,现在已形成了独特的还款及担保方法:中央政府将筹备到的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转贷给项目用,同时需要项目单位及有关国家机关提供还款担保,保证偿还所用的贷款,中央政府和地方通过这种担保,一同维护国家偿还外债的信誉。所以,民法典规定,国家机关经国务院批准在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状况下,国家机关才能做保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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