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是指:
(一)请求判决撤销或者变更行政行为;
(二)请求判决行政机关履行特定法定职责或者给付义务;
(三)请求判决确认行政行为违法;
(四)请求判决确认行政行为无效;
(五)请求判决行政机关予以赔偿或者补偿;
(六)请求解决行政协议争议;
(七)请求一并审察规章以下规范性文件;
(八)请求一并解决有关民事争议;
(九)其他诉讼请求。
当事人单独或者一并提起行政赔偿、补偿诉讼的,应当有具体的赔偿、补偿事情与数额;请求一并审察规章以下规范性文件的,应当提供明确的文件名字或者审察对象;请求一并解决有关民事争议的,应当有具体的民事诉讼请求。当事人未能正确表达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需要其明确诉讼请求。
起诉人的诉请可以使人民法院判断其指向了一个特定的行政行为,就应当视为“有具体的诉讼请求”,不可以在起诉审察阶段以行政行为是不是合法来代替行政行为是不是明确的判断。起诉人在起诉时所提交的证据或所作的说明可以表明被诉行为客观存在,且该行为与起诉人自己合法权益存在着可能性的影响,即应当认定起诉人完成了对“有具体的事实依据”的举证或说明义务。
引使用方法条
中国行政诉讼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