步骤1、当事人申请卫生行政部门处置的,应当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书交给江门卫生监督所医疗机构监督科。申请书应当载明申请人的基本状况、有关事实、具体请求及理由等。
步骤2、当事人自了解或应当了解其身体健康遭到损害之日起一年内,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置申请。
步骤3、发生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申请卫生行政部门处置的,由医疗机构所在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受理。
步骤4、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医疗事故争议处置之日起10天内进行审察,作出是不是受理决定。对符合有关条例的,予以受理,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别的,应当自作出受理决定之日起5日内或有关材料交由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别工作的医掌握组织鉴别并书面公告申请人;对不符合有关条例规定,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公告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步骤5、当事人对初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别结论有异议,申请第三鉴别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至7日内交由省医掌握组织第三鉴别。
另外,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别工作的医掌握应当自受理医疗事故技术鉴别之日起5日内公告医疗事故争议双方当事人提交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别所需要的材料。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医掌握公告之日起十日内提交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别的材料、书面陈述及答辩。提交的鉴别材料需要合法、真实,并需要打印或用钢笔书写。
医疗纠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