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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生儿畸形,哪个来承担责任

www.iilki.com 2025-12-24 医疗事故
现在医学技术愈加发达了,医院基本可以保证新生儿能健康出生。那样新生儿畸形,哪个来承担责任?医院是不是需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下文华律记者为大伙整理了有关常识。新生儿畸形,哪个来承担责任案情介绍:2005年5月9日,的小张孕15周时至当地妇婴保健院产科门诊做产前检查。此后五次b超检查,均未有异常发现。同年11月3日,小张入住该院产科病房,当日19时行剖宫产术产下一子。次日,保健院对孩子进行超声检查,提示新生儿心脏异常。当天,孩子被转至另一家医院进行治疗。
11月15日孩子出院,并被诊断患有复杂性先天性心脏病。小张夫妇觉得,妇婴保健院作为一家专科妇婴医院,根据目前技术方法,对孩子所患的复杂性心脏病,完全可以在产前检查出来,但其未作出正确诊断,致使孕妇不可以尽快终止妊娠,侵有原告的知情权和生育选择权。于是,他们及新生孩子将妇婴保健院告上法庭。在案件审理中,法院委托上海某区医掌握进行技术鉴别,结论为不构成医疗事故。小张夫妇申请第三鉴别。上海医掌握鉴别觉得,医院对患儿之母在18周至24周产前常规的大畸形筛查中未做b超胎儿心脏四心腔检查,使胎儿失去了较早获得诊断的部分可能,存在医疗过失。但注明:在对孕18周至24周的孕妇产前常规大畸形筛查中,通过超声检查以明确诊断复杂性先天性心脏病的困难程度很大,诊断率较低。即便对患儿之母进行了胎儿心脏四心腔检查,被明确诊断的可能性也非常小。最后,鉴别结论为本病例是四级医疗事故,医方承担轻微责任。法院审理:侵犯知情权医院担责任庭审中,妇婴保健院觉得,经过两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别,对认定其存在过错没异议,但对认定其构成医疗事故有异议。小张孕8周时曾自服诺氟沙星,且新生儿的疾病是先天成人两性疾病,与医院的行为没有因果关系,医院的行为不符合侵权的构成要件。法院经审理觉得,通过医疗事故技术鉴别已明确,依据现在医疗常识,患儿所患复杂性先天性心脏病与其母服用“诺氟沙星”药物无明确关系,该疾病为患儿原发疾病,与被告医疗行为无关,且其生育支配权在于爸爸妈妈,因此患儿需要被告赔偿的请求难予支持。被告作为专科医院,产前检查作为常备检查已为被告医师所熟识,但被告未对张某做b超胎儿心脏四心腔检查,显然存在医疗过失。现孩子被确诊为复杂性先天性心脏病,被告已侵有小张夫妇的知情权。故就此,被告又侵有小张夫妇的生育选择权。因为本案的特殊性,判决被告一次性赔偿原告15万元。一审宣判后,原、被告双方均未上诉。 法律剖析1、医院对原发成人两性疾病不担责本案纠纷发生在极少出现医疗事故的产前检查阶段,是一块比较特殊的医疗事故纠纷。依据《》第2条规定,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职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导致病人人身损害的事故。假如病人认定自己损害可能因为医疗机构及其医务职员的过失行为所致,病人可以向医疗行政机构申请医疗事故鉴别,由医疗行政机构评判,也可以以医疗事故为由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让法院裁决。通常而言,构成医疗事故侵权责任需要包括五个要件:病人须有人身损害事实、病人的人身损害须由医疗机构及其医务职员导致、医务职员在医疗活动中须有违法行为、医务职员主观上存在过失、过失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本案被告妇婴保健院在为原告小张做产前检查时存在医疗过失,具体表目前两方面:第一,小张在产检过程中向被告自述曾自服过诺氟沙星,但医院方没明确告知其服用该类药物可能对胎儿导致的影响,存在问诊的过失。第二,作为一家专业的妇婴保健医院,没依其医疗水准及常规推行相当之检查,存在检查的过失。但医疗事故技术鉴别结论表明,依据现在医学常识,患儿所患之病与其母小张服用诺氟沙星无明确关系。且胎儿本身的健康情况并不会由于产前检查而发生变化。因此,患儿的复杂性先天性心脏病是其原发性的疾病,与妇婴保健院的过失行为没有因果关系,故妇婴保健院对患儿不构成侵权,不需要承担法律责任。法律剖析2、侵犯生育知情选择权应担责《母婴保健法推行方法》第4条规定,公民享有母婴保健的知情选择权。国家保障公民获得适合的母婴保健服务的权利。《医疗事故处置条例》第11条规定,在医疗活动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职员应当将病人的病情、医疗手段、医学风险等如实告知病人,准时解答其咨询,但应当防止对病人产生不利后果。《产前诊断技术管理方法》规定,在发现胎儿异常的状况下,经治医师需要将继续妊娠和终止妊娠可能出现的结果与进一步处置建议,以书面形式明确告知孕妇,由孕妇夫妻双方自行选择处置策略。依据上述规定,第一,生育主体享有对与自己有关的生育信息知道知道的权利。第二,生育主体享有生育选择权,即选择生育一个生理健康的孩子的权利。孕妇依法到医疗机构进行围产保健,就是要在诊断明确的首要条件下对胎儿状况进行全方位知道。孕妇也只有在产前对胎儿已明确诊断状况下才享有健康生育选择权。这是法律赋予孕妇的一项要紧权利。本案中,妇婴保健院在产前检查中的过失使小张夫妇不可以准时依据胎儿的状况作出是不是继续妊娠的决定,侵有其生育知情选择权,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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