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孩子6岁,前不久在与邻居家孩子玩耍时,被他们弄伤了左眼,致左眼失明,我作为妈妈,精神极度痛苦。请问,我在向法院起诉他们爸爸妈妈需要赔偿时,可以倡导精神损害赔偿吗
答: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讲解》,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名字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你孩子因别人不当行为致左眼失明,是其健康权遭到非法侵害。但他作为一名婴幼儿,在现在来讲对精神损害感受低微甚至全然不感觉,而一旦等他长大成人,知道事理时,即会大感痛苦。因此,你得对你的孩子负责,代你的孩子为以后一定会感觉到的巨大精神痛苦而倡导损害赔偿。你的倡导会得到法院的支持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