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中的回避,是指司法职员因与案件或案件当事人具备某种利害关系或其他特殊关系,可能影响刑事案件的公正审理,而不能参加对该案进行的诉讼活动的一项诉讼规范。人民法院审判职员的回避,旨在确保法官、陪审员在诉讼中维持中立无偏的地位,使当事人遭到公正的对待,特别获得公正审判的机会。
在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审判职员的回避除审判职员自行回避、院长或审委会指令回避外,大多是由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申请审判职员回避,但有时也会出现公诉人在庭审中申请审判职员回避的情形。对该情形怎么样处置,总是建议不一。笔者觉得,公诉人在庭审中无权申请审判职员回避。对其申请,应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实行《中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讲解第二十九条的规定,由法庭当庭予以驳回。其理由:
1、现行法律没赋予公诉人申请审判职员回避权。
《中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审判职员、检察职员、侦察职员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需要他们回避:(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二)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别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四)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置案件的”。依据该法条规定,享有申请审判职员回避权利的主体是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公诉人并不享有申请审判职员回避的权利。
2、依据现行法律规定,公诉人对于法庭组成职员违反回避规定,只能在休庭后向本院检察长报告,由人民检察院在庭审后提出纠正建议,而不能在庭审中申请审判职员回避。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九十四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在审判活动监督中,假如发现人民法院或者审判职员审理案件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纠正建议”。“出席法庭的检察职员发现法庭审判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应当在休庭后准时向本院检察长报告”。“人民检察院对违反程序的庭审活动提出纠正建议,应当由人民检察院在庭审后提出”。据此,出庭支持公诉的公诉人对于法庭组成职员违反回避规定的,在现有些法律规范框架内,只能在休庭后向本院检察长报告,由人民检察院在庭审后提出纠正建议,而不能在庭审中申请审判职员回避。
江苏泗洪县人民法院 许松 朱卫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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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中的回避,是指司法职员因与案件或案件当事人具备某种利害关系或其他特殊关系,可能影响刑事案件的公正审理,而不能参加对该案进行的诉讼活动的一项诉讼规范。人民法院审判职员的回避,旨在确保法官、陪审员在诉讼中维持中立无偏的地位,使当事人遭到公正的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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