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招投标市场存在问题的深层次缘由剖析
一是法律法规不完善,实行不到位。国内现在招标投标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与管理方法等文件,分别由全国人大、国家有关部委、地方人大及政府各级行政主管部门来拟定,因为涉及了不一样的执法主体和监管单位,各自角度和立场不同,同时受部门利益影响,导致事实上的政出多门、条块分割、部门垄断,甚至发生下位法与上位法冲突和抵触问题,减少了法律的约束力,使得实行不到位。
二是缺少统一监管体系,政府职能改革滞后。因为国内招投标行政监管机构条块分割且部门职能交叉,使得政出多门、多部门监管,加剧了市场的分割和垄断。比如土木工程招标投标监管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设施招投标监管由经济贸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交通、铁路、水利、通信等专业工程的投招标监管则分别由各专业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同时,工程项目又分为重点建设项目和一般建设项目。
三是在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投标中,承担着立法、监督管理和投资人三种角色,相互之间界限不清,使得正常的招投标市场秩序没办法打造。由于政府学会着市场准入、项目审批、价格管制、行政垄断、区域保护等过多的资源配置权,从而形成权力寻租,致使工程建设范围腐败现象多发。
四是招标代理秩序混乱,独立性和公正性不够。招标代理本是一种有偿、公正的市场服务,但因为代理机构受招标人委托,其行为具备服务性和有偿性的特征决定了代理机构容易受招标人影响,紧急失去独立性和公正性。招标代理人总是以业主的意愿为原则,帮助业主完成符合法流程序的招投标运作,使业主授意的中标人合法中标。而投标人面对残酷的角逐,为了存活又不能不使用各种不正当角逐方法,如此势必滋长了商业贿赂。某种程度上招投标代理机构实为不法企业的违规、腐败和不公正行为披上一层合法的外衣。
五是信用体系建设不健全。社会诚信环境差是招投标环节很多问题的主要原因。国内现在还没打造起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信用体系,缺少有效约束信用缺失行为的健全的法律法规规范,致使招投标市场中信用缺失行为和投机行为有机可乘。现在招投标有关方不诚信得不到应有些惩罚,诚信本钱高,失信本钱低且收益大,导致一些企业违约不讲信用的收益远比付出的代价大,致使诚信的市场主体被迫退出市场或者舍弃诚信原则。
综上所述可以看出,肢解工程、围标、串标、最底价中标、阴阳协议、恶意竞标等招投标市场的不规范行为与商业贿赂等,紧急破坏了市场公平的角逐秩序,既给工程项目的组织推行导致了很大的困难程度,同时也对工程水平、安全生产与工程按期完工带来了巨大的隐患,紧急妨碍和制约了建设项目管理模式的进步与革新。所以,现实与将来都迫切需要大家对现行招投标规范进行深化改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