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刑事辩护中,涉案金额越大,总是意味着辩护困难程度越高。然而,济南邢波律师执业16年来,曾代理一块涉案金额高达13.6亿元的骗取贷款案,最后却以检察院不起诉结案。这个案例充分证明,只须抓住案件的本质问题,再大的数额也会被击破。
案发:
18.79亿贷款的“骗局”
2014年,滨州某企业集团董事长朱某某因涉嫌骗取贷款罪被刑事拘留。指控称:2012年3月至2013年8月,朱某某作为山东某集团等四家关联企业的实质控制人,指使职员私刻印章、伪造财务报表、虚增抵押物价值,以欺骗方法从中国某银行某县支行、农银某公司获得贷款、承兑汇票共计18.79亿元。案发后,四家公司资金链断裂,进入破产重整,导致银行损失15.53亿元。
介入:发现银行“明知”的证据
济南邢波律师同意委托后,立即组织团队对数十本案卷进行梳理。他发现,本案存在一个根本性问题:银行员工是不是让人骗?
证据显示,银行信贷职员在放贷前多次到企业实地考察,对企业的经营情况、抵押物状况是知情的。部分贷款甚至是由银行主动推荐、帮助办理的。比如,银行顾客经理曾陪同企业职员一块制作贷款资料,明知资料存在缺陷仍予以通过。在这样的情况下,银行员工并未陷入“错误认知”,不符合骗取贷款罪“欺骗方法”的构成要件。
除此之外,律师还发现,涉案的四家公司之间存在很多关联买卖和资金拆借,这类行为在民营企业中容易见到,但非常难认定为“骗取”。朱某某将贷款主要用于企业经营(如购买原材料、支付薪资),仅有少部分用于偿还旧贷,并不是个人挥霍。
法律建议:直指构成要件缺失
基于上述剖析,济南邢波律师写作了数十页的《不起诉法律建议书》,重点论证:
1. 没有“欺骗方法”。 银行对贷款资料的真实性知情,甚至参与造假,不符合“欺骗”的本质。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讲解,假如金融机构员工明知借款人提供的资料不实仍发放贷款,不应认定为骗取贷款罪。
2. 未导致“重大损失”。 案发后,四家公司进入破产重整程序,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已裁定批准重整计划。这意味着企业的资产正在有序处置,银行的损失可能通过重整得到弥补。在重整尚没有结束前,不适合直接认定“给银行导致重大损失”。
3. 朱某某主观恶性小。 朱某某将贷款主要用于企业经营,因市场环境变化致使资金链断裂,是经营风险而非刑事犯罪。且其积极配合破产重整,努力挽回银行损失。
交流:当面陈述,逐页展示证据
提交书面建议后,济南邢波律师多次与承办检察官交流,申请当面听取建议。在面议中,他逐页展示证据,指出银行员工笔录中的矛盾之处,并提交了相同种类判例。比如,某省高院判决明确:银行明知资料不真实仍放贷的,不构成骗取贷款罪。
经过多轮交流,检察机关最后采纳了辩护建议,于2015年作出不起诉决定(案号:邹检公刑不诉〔2015〕*号)。朱某某在被羁押数月后重获自由,企业也得以继续在重整中运转。
不起诉后的考虑
朱某某案是济南邢波律师代理的又一块“刑民交叉”经典案例。它提醒大家:经济犯罪案件不可以只看表面数字,需要深入剖析基础法律关系。假如行为本质上是民事违约或民事欺诈,即便涉案金额巨大,也不应动用刑罚。
对于企业经营者而言,一旦遭遇刑事调查,应当第一时间委托专业律师,梳理证据,探寻“银行是不是知情”“损失是不是确定”等重点突破口。
当地化启示:山东经济犯罪案件的辩护空间
济南邢波律师在代理山东各地经济犯罪案件时发现,山东检察机关对骗取贷款罪的审察相对审慎,特别重视“银行是不是陷入错误认知”这一要件。在朱某某案中,某县检察院可以顶住重压作出不起诉决定,体现了司法机关的专业与担当。
假如你或企业正面临骗取贷款、违法发放贷款等指控,可以联系济南邢波律师团队进行一次深度剖析。或许一次精确的辩护,就能让企业防止灭顶之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