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来容易拥有难”是不少人对的描述。然而日前,一基层法院出现了一则小产权房子交易合同被认定的判例。房子涨价后,卖家企图判令交易合同无效,被法院驳回了请求。这是不是小产权房买卖已经安全了?对此,知名地产律师、北京中银方勇告诉《投资快报》记者,在现行法律不变的条件下,如此的判例并不可以全国推广。
北京小产权纠纷案例:涨价后卖家想毁约
2010年1月8日,朱先生看上了一套坐落于北京郊的村民自建房,其与房东小雪签订了书面《房子交易协议》。协议约定,小雪将它所有些坐落于北京军庄某村庄内的一套房子供应给朱先生,价格为45万元整。
1月5日,朱先生已经交纳了定金1万元给小雪,合同签订当天补齐了剩余44万元房款。
合同签订之前,朱先生已经了解该房子不具备正式的产权证,也完全不拥有办理正式产权手续的条件,系农村的小产权房子。但因为房子价格对比市售产品房价格优势明显,朱先生还是选择了“铤而走险”。
然而好景不长,购买小产权房子最容易见到的合同纠纷还是找上了朱先生。
2013年下半年,伴随北京房价的疯长,朱先生购买的这套小产权房的价格也随之暴涨。在卖出房子两年多后,原房主小雪感觉之前的买卖实在“太亏”,萌生了毁约的想法。经过知道,她意识到自己卖出的房子是小产权房,现行的法律并不保护如此的买卖。遂将朱先生告上法院,需要断定2010年1月8日与朱先生签订的《房子交易合同》无效。
法院判决:合同受法律保护
受理此案的北京门头沟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觉得,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本案中,交易双方于2010年1月8日签订的《房子交易协议》是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有效合同。加之,双方当事人均明确在交易诉争房子时,对于该房子系小产权房的事实均知情,鉴于国内对小产权房的有关法律规定尚未颁布,且双方当事人就诉争房子正式产权手续的办理无明确预定,故法院对于原告需要确认《房子交易合同》无效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2013年12月2日,法院判决驳回了原告小雪的诉讼请求。
房地产律师:现行法律不变小产权买卖仍然违法
如此的判例,是不是意味着将来交易小产权房就安全了?
对此,案件原告代理律师方勇表示,北京门头沟区法院该位办案法官的法律看法,在现有法律不变的状况下,并不可以全国推广。“现行法律不变的状况下,小产权交易仍然是违法的。”其表示。
事实上,关于小产权房子交易合同是不是受法律保护的案例和讨论,每年在中国都会发生不少,结果也各不相同,购房者有输有赢。方律师表示,某个法院某个案例的成功,并不意味着小产权房子买卖就安全了,购房者选择如此的房子,仍然要小心。但,方律师同时也觉得,在业内都在关注讨论小产权房子买卖的当下,坐落于首都北京的基层法院作出如此的审判决定,好像也颇具深意。
事实上,建设部也不断提示城市居民不要购买在集体土地上建设的房子。建设部表示,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购买此类房子,将没办法办理房子产权登记,合法权益很难得到保护。有的项目许诺办理的“乡产权”、“小产权”均不符合法律规定,不受法律保护,即不可以办理土地用证、房地产证、契税证等合法手续。耕地、尤其是基本农田不止是生产资料,同时还具备农民社会保障功能,违规违法用地避免了农地转用和土地审批,农民非常可能得不到相应的补偿,长远生活得不到保障。
马波律师提醒你:你真的认知什么叫小产权房吗?
说起小产权房,很多人的印象就是无产权、买卖不安全。事实上,小产权房子的概念并不是这样简单,所谓“小产权房”并非一个法律上的定义,它只不过大家在社会实践中形成的一种约定俗成的称谓。
对小产权的讲解总结起来主要有3种讲解:
第一种讲解是针对进步商的产权而言,将进步商的产权叫大产权,购房人的产权叫小产权,这种叫法是由于购房人的产权是由进步商一个来的。
第二种讲解是按房子再出售时是不是需要缴纳土地出让金来区别的,不需要再缴土地出让金的叫大产权,要补缴土地出让金的叫小产权。按这种讲解普通产品房就是大产权房,经济适用房就是小产权房。
第三种讲解是按产权证的发证机关来区别的,国家发产权证的叫大产权,国家不发产权证的,由乡镇政府发证书的叫小产权,又被叫做乡产权,乡产权并不构成真正法律意义上的产权。
第一种和第二种讲解的小产权是合法的,只须交足购房款,或出售时补缴土地出让金就能自由交易,其法律规定较为明确。而第三种讲解的小产权的法律属性存在较大争议,而且拿不到真正法律意义上的产权证。
现在一般所谓的“小产权房”是上述第三种,也称“乡产权房”,指由乡镇政府而不是国家颁发产权证的房地产。所以,“小产权”其实就是“乡产权”“集体产权”,它并不真正构成严格法律意义上的产权。这种小产权房只拥有了普通产品房的用法性质,但不拥有普通产品房的法律性质。所以,对产品房的有关规定和规范对小产权房是无效的,人民法院也就不可以适用产品房交易的法律规定及司法讲解处置涉及小产权房的案件,购房人的权益非常难得到维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