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廖威
确立农民对土地的所有权是保护农民权益的根本,土地是农民存在的依据。土地不为农民所有,农民对土地权益就没支配的地位,农民的权益就很难得到保护。
新中国成立前后,国内先后在每个地方进行了土地改革,1950年颁布了《土地改革法》规定将没收和征收来的土地除收归国家所有以外,分归“贫苦农民所有”。该法确立了农民个人土地所有权规范。伴随20世纪50年代中期到60年代初期的农业合作社、人民公社的进步到1962年基本上在国内确立了“三级所有制,以队为基础”的集体土地所有规范。
20世纪80年代初开始的“联产承包责任制”改革,还是保持这种集体土地所有制关系。
1998年修后的国内《》2002年的《》中的集体土地规范仍然是保持在这种所有制关系的基础上确立的。
所有权规范不止是一国经济的基石,还事关人格的独立和社会的进步,国内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是国内计划经济年代产物。集体所有制对农民实行无产阶级改造,把农民变成了真正的无产者。
80年代的“联产承包责任制”或许是国内政府大家国家领导人英明地意识到土地只有回到农民的手中才能焕发出它的活力,但在当时的历史背景下,大家不可能从伟大的共产主义的幻想中回到小农经济的旮旯里去,才以这种创举来达成他的理念,到了现在恰恰是“联产承包责任制”的一纸承包合同把九亿农民变成了“佃农”,使农民处于一个不利的地位,成了“债务人”农民不再是农民而成了“债民”。从此有了还不清的债,交不清的款。
在所有权的支配下,农民的权益就好似剩余价值一块上交了。不少农民或许就不了解什么叫权益,他们有哪些权益,想法非常简单,种的是政府的地,政府叫你交钱你就得交,为何国家提出减轻农民负担减了增、增了减、减来减去都减不下来,由于基层政府也觉得你种的是我政府的地,要如何我政府说了算。有一个不是笑话的笑话,有一老农,受不了基层官员乱收费乱摊派,找官员论理说:“大家的政府不是人民政府吗,为何不察民情、不遵民意,搞乱收费乱摊派。”官员说:“大家是人民政府啊。人民政府为人民当家作主,所以你们快快给我交上来。”老农默然。大家全国有多少“爸爸妈妈官”,有多少有“主人翁精神”的官员,农民何堪。“什么是所有权农民或许不懂,但农民了解这东西是你的还是我的,你的就你的,我的就是我的。”有人说:“农民并不觉得他们不拥有土地”,“农民有30年的土地经营权”,用土地所有权、经营权来胡弄农民是多么的可耻。
1、农民的权益是被哪个侵害的,农民的权益是如何被侵害,农民的权益为何会被侵害。一件发生在今年的事或许能找到一些答案。
今年初省沐阳县龙庙镇给联合村村民一封公开信,信中写到“今年沐阳县委、县政府为了推进产业结构调整,决定在龙庙,扎下两个镇进行花卉扩面工作,让县级机关干部到当地承包土地种花卉,由于花木每亩地的效益是粮仓的几十倍,这是一次历史性的大好机会,期望村民与县委县政府的决策维持一致等等。”转包的条件是每亩400元,时间十五年,由于村民们在地里种上了小麦,当年补青苗费每亩100元,村民们看了这封信都很担忧,由于村民心中有本帐,把土地转包出去后每年每户只得到千百元钱日子会更不好过,于是绝大部分的村民都不认可把土地转包,镇政府的干部没法得到村民的赞同,就叫人驱干殴打在地里干活的农民,有一对夫妇被打得当场昏了过去住进了医院。叫来十多台耕作机把村民辛辛苦苦种下的麦苗耙毁,村民眼睁睁看着我们的辛苦将付流水,赖以活命的一片片绿油油的麦苗被耙毁,赖以存活的土地将要失去,联合几百户村民呼天抢地,整个村庄一片哭声,他们是多么的无助,多么的悲哀。原来这个时候他们村的800多亩土地已经被镇政府转包给了县机关干部,在村民不认可的状况下镇干部为了按时完里交给的任务,还叫人仿冒村民的签字,编造了假的转包土地的,强行把土地转包出去。。可以侵害农民权益的正是土地的所有者,这种事情并非一件两件而且可能是每天都在发生。今年修订的《农业法》,增加了保护农民权益这一章,共有12条,国家把农民的权益立法护保,这说明国内政府对农民权益的看重,但也说明了农民权益遭到侵害的紧急性,到了非要特别立法来保护,但立法了农民的权益是不是就能得到保护了,在这十二条条文中的侵权主体都是哪个呢,农民的权益遭到侵害时农民能如何解决。土地的所有权不在农民的手中农民对土地没支配权,反而是土地所有权支配着农民。
实行联产承包责任制后,农村的生产队、大队、村、乡的管理机构基本上都保留下来,同时也保留下很多的集体干部:队有队长、村有村长、乡有乡长、有正有副、还有治保主任民兵连长、会计、出纳、主任、妇女主任等等,在大集体年代这类干部的薪资成本都是从集体收入中扣除,农民可以说是不觉不知,包产到户后,这类干部的开支成本就变成了直接从农民身上收取的统筹、提留、摊派、收费。农民穷没钱交或不愿交,干部就拿不到薪资和应得利益,干部手中有权和职位的便利,他们就会加以借助,谋取一些利益,反而对农民伤害更深,使农民和干部之间产生了利益矛盾。由于农民的收益低,交不上名目繁多农业税费,政府就叫村干部去向农民收取并给村干部奖励、提成,有的村干部为了我们的利益,就用很方法。抬走农民的猪、羊、拿走农民家里值钱的东西,拆掉农民的房子,要胁、恐吓。在农村相对来讲干部也还是穷的。正所谓穷吃穷吃得就便狠一些,农村干部对农民比较知情,哪个家嫁闺女收了多少聘礼都了解,回头就找你要钱。有些乡镇文明一些,但法子一样有,你可以一年不交二年不交,假如你有事要找政府开个证明、办证件、盖章、办入户口等的时候就拿出一个帐本,这几年,什么农业税、生猪税、特产税、优抚款、五保费,什么设建费等等给你算个总帐。在大家村还把优伍款从村小学学生身上收,提升到爱国主义教育的实质行动上来。更奇怪的是农村小学要向学生收取一佰元的农业人口教育付加费,非农户口的免收。农民的孩子连受教育的权利都不平等的。乡镇养着这么一大帮干部他们实在没多少事可做,闲着就捉麽着如何从他们治下的农民身上捞些好处,这类干部想发财,农民受的罪可就大了。农村穷、农村苦、农村真不是人呆的地方,年青的都往外跑,村里只求下老的小的走不动,农村的进步动力从哪儿来……
土地集体所有制,也就是说这个土地不是你的更不是我的,更不是国家的,是这个集体的大伙的,也就是这个集体的每一个成员的,假如这种说法成立,那样土地作为农民存活的根本,在现行的土地承包规范是30年不变,假如这个集体的成员是土地承包完后出生,那样这30年的权利被哪个剥夺了呢,对这类后出生成员公平吗!
在土地集体所有联产承包的体制下,假如说集体干部是对集体所有权的管理方法,土地承包后只有农民耕作才产生效益,干部的管理并不产生效益,基层农村有着庞大的干部缺少适当的规范。是一个极不经济的管理方法,从而致使乡村财政的破产。
土地集体所有联产承包责任制,把土地所有权离别出来,又起到了什么用途呢?是对国家的经济进步有利?还是对农民有利?还是为某个阶层设置利益分配。
2、土地所有权集体所有制,不是以民为本的规范,而是政府借助所有权,通过合同的契约关系,支配农民的役民规范。
大家中国几千年的文明是农业文明。土地是农民存在的依据。农民与土地是血脉相连,没土地就没农民,土地应该是农民的。大家国家正在改革之中,以前所有些工厂企业都是国家或集体所有些,目前私人可以拥有企业,国营业也可以买给私人,私人可以拥有几亿甚至几十亿财产。在改革大潮中,国有资产形成再有分配,所谓的国有资产应该也有农民的一份,可是的全国三分之二人口的农民又得又得到了什么呢,一方面要把农民贡献出来的果实瓜分始尽;一方面让农民连赖以存活的土地也不为所有,这是大家现代社会所倡导的平等与公平吗,如此又代表了什么。
当年一面“打土豪分田地”大旗下多少农民子弟为之流血牺牲,农民手中的土地可以说是农民用鲜血和生命换来的。土地是农民的命根子,只不过农民才会像爱惜我们的生命一样去爱惜它。农民是不会随便舍弃土地的,不必担忧农民获得土地所有权后就把土地买掉,去“重吃二扁苦”“重受二扁罪”;而真正会使农民流离失所的是在如今的体制下在某些利益集团的操控下把农民的土地变成他们进步的资源,农民却得不到应有些补偿和妥善的安排。所有权对农民来讲并非能否交易土地的问题,而是农民是不是有完整独立人格的问题,在土地被征用时农民连谈判的权利都没,他们又假如保护我们的利益呢。省市效区,今年大搞开发区,农民的土地、房子都被征用,土地每亩补偿8560元,房子、楼房每平方补偿400多元,瓦房每平方补偿200多元,有农民感觉以后没房没地,得到一点补偿金用完后如何活,如是去找开发办公室谈一谈,“办公室官员告诉他们要谈找你们村长来谈,土地是集体的不是你个人的,大家不跟你们谈”,这位官员说的都是对的,农民的确没这个权利、哪个叫你是农民,你农民一个有哪些权利跟人家谈价钱。农民的地位、农民的人格、农民权利,遭到的贱踏,中国几千年历史中在那个朝代里出现过。
土地所有权是土地所有人对土地所享有些排他的,永久的支配权。确立农民对土地的所有权是关系到农民与土地之间的法律地位,也就是说是农民支配土地。还是土地所有权支配着农民。土地存在着资本特质,土地的所有权不在农民手中,农民的权益遭到的侵害只能有增无减,这是今天的规范使然,绝不是恩赐式的减轻农民负担所能解决。确立农民的土地所有权,农民有了完整独立的人格,农民的权益才能得到保护。
把土地还给农民仅需大家的政府拿出一点勇气来,并无需更多的理论依据,由于土地本来就应该是农民的。农村的问题虽然相当复杂,千头万绪也需要有一个开端。把土地还给农民,它有哪些好处将是巨大的。第一可以解决现在农村存在的很多问题和矛盾,有益于社会的长期稳定。第二,在市场化有哪些用途下将加快农业现代化的建设。第三有能力的农民将从土地中脱离出来、改变纯农业人口的结构,加速城市化建设进程。
把土地所有权还给农民后,农民就有了自主权。让农村农民自由重组、自治、再以最民主的办法推出他们我们的代表人、或联络人。撤消原来的生产组、队、大队、乡、村的政府机构,以镇建制。精简农村政府机构,提升效率,加大法治的建设。对有关法律进行修改,土地的交易实行产权登记规范,撤消组、队、大队、乡、村基层政府组织后,加大基层的司法建设,设置司法前置程序。让农民有一个即告、即审、即解的机制。解决农民打官司难,不愿打官司,有理无处讲,有曲不知什么地方伸的情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