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用电方新装、增装或改装电气装置的设计、安装和试验,应符合国家的有关标准,国家尚未拟定标准的,应符合国家用电器力部门或||||省电力部门的规定和流程。
2.高压方法供电的用电方,应向供电方提供下列电气装置的设计文件和资料:电气设计说明;用电负荷分布图;负荷组成、性质及保安电力;用电功率因数的计算和无功补偿及容量;高压设施的一次接线方法和布置;过高电压保护、继电保护和计量装置的方法。低压方法供电的用电方应提供负荷组成和用电设施清单,100千伏安及以上低压用电方还应提供用电功率的计算和无功补偿资料。用电方提供的设计文件和资料应一式二份,供电方审核提出书面建议后,退还用电方一份据以施工。用电方如改变设计,应将变更策略再交供电方审核。用电方安装竣工后,应向供电方提供高压电气设施试验及继电保护装置整定记录,经供电方检查,直至合格。
3.无功电力应就地平衡。用电方应在提升用电自然功率因数的基础上,设计和装置无功补偿设施,并做到随其负荷和电压变动准时投入或切除,预防无功电力倒送。用电方在供电规定的电网高峰负荷时的功率因数应达到下列规定:高压供电的工业用电和高压供电装有带负荷调整电压装置的用电,功率因数为0.90以上;其他100千伏安以上用电,功率因数为0.85以上;趸售和农业用电,功率因数为0.80.
4.用电方在供电前应申请用电指标,并就供电方法、装接容量、用电时间、产权划分、调度、通讯、计量方法和电费计收等项,与供电方签订供用电合同,供电方即可装表接电。
5.用电方的冲击性负荷、不对称负荷和整流用电等对供电水平和安全经济运行有影响者,应采取技术手段消除影响,不然供电方可不供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