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区域期货居间业务自律管理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期货业居间人从事居间活动,维护期货买卖各方的合法权益,促进期货市场健康进步,依据《合同法》、《期货买卖管理条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期货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及《上海期货同业公会章程》的有关规定,拟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是上海区域期货经营机构应遵守的规则。
本规则是上海区域期货业的期货居间人从事期货居间活动需要遵守的行为准则。
第三条 上海期货同业公会依据本规则对期货经营机构及居间人进行自律管理。
第二章 期货居间人
第四条 期货居间人是指,为期货经营机构报告订立期货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期货合同的中介服务的自然人。
第五条 自然人期货居间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具备中国国籍;
年满18周岁,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具备从事期货居间业务的专业能力;
品行端正,具备好的职业道德;
近期二年无紧急违法、违规记录;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期货经营机构的员工不能成为期货居间人。
第七条 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的员工不能成为本单位与期货经营机构订立期货合同的期货居间人。
第八条 居间人应当独立承担基于居间关系所产生的民事责任。
第三章 期货经营机构居间管理
第九条 期货经营机构在同居间人进行居间活动前,应当审察居间人的资格条件,并需要居间人提供以下资料文件:
居间人经过公会组织或专业培训机构组织的居间人培训,并获得培训证明文件;
身份证复印件、最近2寸免冠照二张;
公会规定的其他资料。
第十条 期货经营机构应当打造完善居间人档案,居间人应当填写登记表,应当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居间人基本状况;
业务范围或者从业历程;
从事期货居间活动的历程和近况;
公会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十一条 期货经营机构同居间人从事居间活动前,应当先向居间人出示本规则,签订居间合同。
第十二条 居间合同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当事人的名字、住所和联系方法;
居间事情;
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报酬及其支付方法;
违约责任;
解决争议的方法;
其他约定。
第十三条 期货经营机构、居间人双方可以解除居间合同,但应当提前20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公告他们,居间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四条 期货经营机构应于签订居间合同和解除居间合同的5个工作日内,向公会备案。居间人的备案材料应当通过公会的网站向会员公示名字、身份证号码。
第十五条 期货经营机构应当明确告知居间人不是本期货经营机构的员工身份;不能向居间人提供任何可能使顾客对居间人与本期货经营机构关系产生误解的身份证明文件,包含介绍信、名片等;同时,应明确提示居间人不能擅自向所服务的顾客发出容易使其对上述关系产生误解的信息。
第十六条 期货经营机构应当根据约定为居间人提供居间报酬。
期货经营机构不能采取不正当角逐方法吸引居间人,导致同业恶性角逐,期货经营机构返佣比率不能高于上海区域平均值。
第十七条 期货经营机构应当如实代扣代缴各项税费。
第十八条 期货经营机构应当在营业网点和网站公示居间人信息,打造完善居间人信息查看规范。
第十九条 期货经营机构应当打造完善顾客回访规范,指定职员按期通过面议、电话、信函或者其他方法对居间人介绍和服务的顾客进行回访,并作出完整记录。
第二十条 期货经营机构应当打造完善异常买卖和操作监控规范,居间人发生恶性违规事件或因违规行为导致紧急后果的,期货经营机构应终止居间合同并准时向公会报告。。
第二十一条 期货经营机构应当打造完善顾客投诉和纠纷处置规范,明确处置步骤,妥善处置处置顾客投诉和与顾客之间的纠纷。
第四章 居间人行为准则
第二十二条 居间人应当积极促成顾客与期货经营机构签订期货经纪合同,应当如实向顾客介绍期货经营机构的状况。
第二十三条居间人不能同时在两家或者两家以上的期货经营机构担任期货居间人。
第二十四条居间人在开发顾客时,应当向顾客明示居间人身份,不能冒充期货经营机构职员,不能代期货经营机构或者顾客签署期货经纪合同。
条间人与期货经营机构签订居间合同前,需要通过上海期货同业第二十五条居间人应当如实告知顾客从事期货买卖风险和签署期货经纪合同的需要注意的地方,不能故意隐瞒期货投资风险,夸大投资收益,不能通过不真实宣传引诱或者误导顾客参与期货买卖。
居间人不能引诱顾客进行非必须的期货买卖,不能欺诈顾客。
条间人与期货经营机构签订居间合同前,需要通过上海期货同业第二十六条 居间人不能设立非法法营业网点招揽顾客,不能为顾客提供集中买卖场合。
第二十七条 居间人应守旧期货经营机构的商业秘密,守旧顾客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五章 期货同业公会
第二十八条 公会应当组织居间人培训。期货经营机构与居间人签订居间合同前,需要通过公会组织的或经公会认同、授权的专门培训机构的职业培训,获得培训证明文件。
第二十九条 公会应当打造居间人信息平台,为会员单位、顾客提供信息服务。
第三十条 公会应当打造居间人诚信记录,在会员内部通报。
第三十一条 公会应当受理因居间关系发生的投诉、纠纷进行调解,对期货经营机构进行调查。
第三十二条 有关培训方法将另行规定。
第六章 罚 则
第三十三条 期货经营机构违反本规则,未导致紧急后果的,公会予以警告;导致紧急后果的,在公会内部通报批评,并报上海证监局。
第三十四条 公会对违反本规则的期货居间人,将依据情节轻重,予以警告、公会内部通报批评、取消居间人资格或者通过其他公会觉得适合的方法予以惩戒。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规则由公会负责讲解。
第三十六条 法人作为居间人从事本规则规定的期货居间业务的,应根据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与本规则相应的规定实行。
第三十七条 本规则由公会拟定,经公会理事会通过并报上海证监局备案,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后实行。
附:《期货买卖居间合同》示范本本
《期货买卖居间合同》示范本本
甲方:
乙方:身份证号码:
依据《合同法》、《期货买卖管理条例》、《上海期货同业公会章程》、《上海区域期货业居间人自律管理规则》与其他期货管理有关规定,甲乙双方在公平、公正、互利的基础上,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居间事情
1、乙方想以期货居间人的身份,为甲方介绍顾客并为甲方和顾客提供订约的中介服务。
2、甲方亦赞同同意乙方以上提供的服务。
第二条 双方权利和义务
1、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甲方负责乙方介绍顾客的开户、期货买卖、结算、封控及保证金等事情管理;
甲方根据本合同规定按时向乙方发放居间费;
甲方督促乙方严格履行本合同的各项约定,并有权对乙方发生违约或侵权行为时,中止乙方居间和缓发、扣除部分或全部酬金、不予续约或解除本合同;
甲方应于同意乙方的居间合同或解除居间合同的五个工作日内,向上海期货同业公会备案。
2、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乙方应经过公会组织或公会认同、授权的专业培训机构或期货公司组织的居间人培训,并获得培训证明文件;
乙方根据本合同规定获得居间费;
乙方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与上海期货同业公会颁布的各项规定,遵守并实行甲方拟定的所有适用于乙方的规章规范与甲方拟定的顾客怎么收费等文件;
乙方应当向顾客告知我们的真实身份,不能以任何方法误导顾客,不能直接以甲方员工的名义拓展活动,不能为顾客提供集中买卖的场合,不能以甲方名义设立经营服务网点;
乙方应如实向顾客介绍期货买卖的特征和风险,不能全权代理顾客进行买卖或向顾客承诺盈利;
乙方不能作为其介绍的顾客的买卖指令下达人、资金调拨人或买卖结算报告确认人;
乙方不能欺诈顾客,侵占顾客资金或诱导顾客出入资金;
乙方不能贬低或诋毁甲方及其员工、其他居间人及顾客的名誉,不能扰乱甲方及其员工的正常业务秩序,与其他违背诚信义务的行为;
乙方严格根据本合同规定履行义务,并同意甲方监督。
第三条居间费及支付方法
1、乙方介绍的期货投资顾客签署了由甲方提供的《期货经纪合同》并打入资金后,即视为乙方的居间活动成功,甲方按本合同约定向乙方支付居间费。
2、居间费计算:
甲方根据乙方所介绍顾客的期货买卖手续费的肯定比率,代扣
代缴乙方应对税费后支付给乙方。具体比率为:||||||||||||||||||||。
如交易平台推出新产品种,期货买卖手续费收取标准及酬金标准双方另行协商。
3、酬金支付方法: 。
保密
1)乙方应守旧甲方的商业机密,守旧顾客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2)乙方未经甲方书面许可,不能泄露、披露本合同有关条约及所涉及顾客的任何资料。不然,甲方有权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并需要乙方赔偿损失。
违约责任
1)乙方如违反本合同第二条第二款的约定或从事任何违法违规活动,应独立承担所有法律责任,甲方不承担任何连带责任,且甲方有权随时解除本合同,并需要乙方赔偿损失。
2)甲方如延期支付乙方居间费超越30天,乙方有权随时解除本合同,并需要甲方立即支付已经到期的成本及有关利息。
3)任何一方有权提前解除本合同,但应提前30天书面公告他们。双方应结清为履行本合同产生的债权债务。
争议的解决
因履行本合同产生的纠纷,双方协商解决或提请上海期货同业公会进行调解。经协商或调解仍没办法解决的,任何一方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本合同双方签章后生效,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备同等法律效力。
本合同有效期为||||||年||||月||||日至||||||年|||||月|||||日。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订立补充条约,补充条约与本合同具备同等效力。
甲方: 乙方:
代表人签字:
地址: 地址:
电话: 电话:
日期:年月日 日期:年月日
补 充 条 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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