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供应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是指违反发票管理规定,非法供应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外可以用于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发票的行为。
(一) 客体要件:
本罪在具体行为方法上表现为非法供应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外可以用于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发票。依据《中国发票管理方法》的规定,开具发票仅限于销售产品、提供服务与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的状况。一般情况下,由收款方向付款方开具发票;在特殊状况下,则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能转借、出售、代开发票;禁止倒买倒卖发票。从事生产、经营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个人,假如需要用发票,只能依法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领购。因此,除税务机关可以依法发售各种发票外,其他所有供应发票的行为都是非法的。对于供应,应当作狭义的理解,不包含行为人没从中牟利的转借发票的行为。对于名为转借,实为非法供应的,应当按其实质性质,认定为非法供应。对于非法购买不可以用于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发票的,应当依据行为人购买发票的目的和作用与功效来确定。行为人购买发票的目的是为了转手倒卖的,某购买行为是倒卖发票犯罪的一个环节,应当认定为非法供应(未遂);行为人购买发票的目的是为了其他非法目的,供自己用,不构本钱罪,但可以构成其他行政违法或者犯罪,如借助购买的发票虚报冒领,贪污公款等等。所渭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外可以用于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发票,是指废旧物品回收发票、运输发票、农业商品回收发票等不是增值税专用发票,但又具备与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同的功能,可以用于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发票。因为本节还专门规定了非法供应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和非法供应发票罪,则非法供应增值税专用发票和非法供应不可以用于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发票的,分别构成非法供应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和非法供应发票罪、而不构本钱罪。因为本节同时还规定了非法制造、供应非法制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外可以用于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发票罪,因此,这里的发票仅指依法办理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个人,在领取税务登记证件后,问税务机关领购的发票。凡不是从税务机关领购的发票,均属伪造、擅自制造的发票。假如供应伪造、擅自制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外可以用于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发票,构成供应非法制造的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而不构本钱罪。
(二)主体要件
本胖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刚开始非法供应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外可以用于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发票的,只能是从税务机关依法领购此类发票的单位或者个人,与负责发售此类发票的税务员工;进一步倒卖此类发票的则可以是任何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并具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依本节第211条的规定,单位可以构本钱罪的主体,单位犯本罪的,实行两罚制。
(三)主观要件
本罪是故意犯罪,只能由直接故意构成。行为人需要具备非法供应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外可以用于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发票的犯罪故意,既然是非法供应,势必地就意味着具备营利的目的。
1、自然人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目巨大的,处三年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目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2、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职员和其他直接责任职员根据本条的规定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