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南昌西湖区人民法院日前一审判决一块交易合同纠纷案,判决购房的妹妹胜诉,卖房又反悔的哥哥败诉。
赵金贵单位筹资购房,因赵金贵不想要房,就想舍弃购买权。一次,赵金贵与弟弟、妹妹等人在家打麻将时,妹妹提出筹资房由其购买,并承诺会给哥哥补偿,于是,,赵金贵与妹妹签订了协议书约定:赵金贵单位筹资购房,因赵金贵购房资金困难,让妹妹购买以作儿子结婚成家之用,该筹资房购房款以赵金贵的名义交纳,事实上由妹妹出资购买;房子产权可以上市出售时,妹妹可将产权证名字变更。老妈妈及小弟在场,签约后妹妹支付给哥哥补偿款5000元,妹妹一家还对哥哥提供了其他方面的帮忙。嗣后,妹妹先后以哥哥的名义向赵金贵单位交了5万元筹资购房款,而后赵金贵单位向妹妹出货了房子,妹妹对房子进行装修后入住。,单位把诉争房子的产权证下发给哥哥,因房价大涨,哥哥不愿帮助办理过户流程,无奈,妹妹向法院提起诉讼,需要哥哥办理房子过户。
南昌西湖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觉得,原、被告签订的关于购买单位筹资房的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应认定合法有效。赵金贵在获得房子产权证后不办理房子过户流程,属违约,妹妹的诉请合理,应予支持。对于赵金贵提出的协议是受欺骗,违背其真实意思签订的辩解,因协议中乙方栏明确注明是妹妹,赵金贵在签字时了解购房人为妹妹,妈妈、弟弟作为见证人在协议上也签了字,且赵金贵在协议上签名时及妹妹获得房子入住后均未提出异议,故赵金贵的辩解法院不予采信。日前,根据《民法典》的有关规定,判决赵金贵帮助妹妹办理房子过户流程,所需成本由妹妹承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