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卖人(甲方)名字:|||||||||||||||||||||||||||||||地址:||||||||||||||||||||||||||||||||||||||||||||||||||||
邮政编码:||||||||||||||||联系电话:||||||||||||||||||||||
买受人(乙方)名字:|||||||||||||||||||||||||||||||
地址:||||||||||||||||||||||||||||||||||||||||||||||||||||
邮政编码:||||||||||||||||联系电话:||||||||||||||||||||||
鉴于:
1、甲方系本合同项下房子的所有权人,且其对该房子的处分已征得该房子有关权利人的赞同;
2、甲方想将房子出卖给乙方;
4、乙方已向甲方出货定金共5000元整;
5、本合同项下房子的《房子所有权证》及《土地用权证》尚没有办理。
依据《中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就乙方向甲方购买房子签订本合同,以资双方一同信守实行。
第一条甲方保证对所出卖的房子享有完全的处分权并保证符合国家有关规定,而且没产权纠纷和债权债务纠纷。
如因甲方缘由,导致该房子不可以办理产权登记或发生债权债务纠纷的,由甲方承担全部责任。
第二条房子的坐落、面积状况。
1、本合同所称标的房子是指坐落于长沙雨花区乡村组栋单元房及该栋底层东头南向第二间杂屋。
2、该房子102房套内面积为|||||平米,杂屋套内面积为|||||平米。
3、本合同项下房子相应的土地用权随房子一并出售。
第三条计价方法与价款。
房子的买卖总价为:人民币|||||||||||元整(大写:||||佰||||拾||||万||||仟||||佰||||拾||||元整)。乙方已向甲方支付的定金转为房款,乙方还应向甲方共支付房款人民币|||||||||||元整(大写:||||佰||||拾||||万||||仟||||佰|||拾||||元整)。
本合同项下房子相应的土地用权价款已包括在买卖总价中。
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子分摊建筑面积不再另行计价。
第四条付款方法及期限。
甲乙双方赞同以下列方法付款:
1、乙方已向甲方出货定金共伍仟元整,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天内乙方支付首付款人民币||||拾||||万||||仟||||佰||||拾||||元整给甲方;
2、剩余房款人民币||||拾||||万||||仟||||佰||||拾||||元整于乙方获得该房子的《房子所有权证》及《土地用权证》之日起||||天内支付。
第五条房子出货及产权登记的约定。
1、甲方应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天内将本合同项下房子全部出货给乙方,并应在交房当日将|||||||||等成本结清。
2、甲方应当在房子产权登记机关开始办理产权登记后日内(最迟低于房子所在地其他所有权人获得房产权属证书之日),准时办理权属登记(指房子的《房子所有权证》和《土地用权证》)。
3、甲方应当在获得房产权属证书(指房子的《房子所有权证》或《土地用权证》)之日起日内,准时将房子权属登记过户至乙方名下。
第六条税费分担约定
1、甲方办理房产权属证书所需要的税费、产权登记费、买卖手续费等所有税费由甲方承担。
2、甲方将房产过户至乙方名下所花费的买卖税费、产权登记费、买卖手续费等所有税费由乙方承担。
第七条违约责任
1、乙方如未按本合同规定的时间付款,自本合同规定的应对款期限之第二天起至实质全额支付应对款之日止,乙方按日向甲方支付逾期应对款万分之的违约金。
2、甲方如未按本合同规定的期限将该房子出货,自本合同规定的出货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质出货之日止,甲方按日向乙方支付已支付房价款万分之的违约金。
3、如甲方违反本合同第五条房子出货及产权登记的约定,乙方有权选择下列任一种方法处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