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竣工验收程序中,公安消防机构受理建筑工程消防验收申报时,需要检验一些规定的材料,建审过程中遇有重大工程项目或一些重大问题的状况,也应当进行会审并作记录,关于建筑工程竣工验收程序详细的内容请阅读下文。
建筑工程竣工验收程序
1、公安消防机构受理建筑工程消防验收申报时,应查验下列资料:
《建筑工程消防验收申报表》;
建筑消防设施技术测试合格的报告;
《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建议书》及有关批复文件;
竣工图;
消防工程施工安装单位资格证书及施工安装、调试记录,消防商品有关证书、出厂合格证,隐蔽工程记录,设计、施工变更内容记录等资料;
各项消防安全管理规范和防火安全管理组织机构与消防系统操作管理职员名单。
2、工程验收的职员不应少于2人。 重点工程和设有自动消防设施的工程验收,应成立有验收、建审、监督、战训等职员参加的验收组织,并拟定验收工作策略。
3、公安消防机构受理验收申报后,应在十日内组织验收,并在验收后7日内签发《建筑工程消防验收建议书》。
4、参加建设主管部门组织的地址选择、策略可行性论证或初步设计审察会的职员应将所提建议填入《建筑工程前期审察建议记录表》。
5、审核职员完成审核后应准时提出审核建议,并由专人进行技术总复核。
6、公安消防机构对送审的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审核。从收到整套设计图纸资料之日起,一般工程应在十日内、重点工程和设有自动消防设施的工程应当在20日内发出《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建议书》;需要组织专家论证的, 可以延长至30日。 在规定的期限内不予回话, 即为赞同。
7、重点工程和设有自动消防设施的工程《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建议书》发出后,建审职员要督促建设单位、设计单位落实审核建议并准时反馈。
8、建审职员应按期对在建工程进行施工监督检查, 并作检查记录。一般工程竣工前检查不少于1次, 重点工程和设有自动消防设施的工程检查不少于3次。
9、建审过程中遇有下列状况,应当进行会审并作记录:
是重大工程项目的;
实行国家现行消防技术规范有困难需进行相应调整、变通的;
建设单位使用的自动消防设施商品与施工安装单位的合法性需要审察的;
有其它重大问题的。
10、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前,将工程项目的有关文件资料移交验收部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