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原告张老太次子张二与被告李某根据民间风俗举行了结婚仪式,但未登记结婚。其后,被告李某与张二以夫妻名义开始一同生活。
2023年,张二突发疾病过世,被告李某办理完丧葬事宜后,原、被告因赡养问题出现纠纷。因张二名下银行存款由被告李某持有,为此,原告以继承权纠纷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需要继承其已经过世儿子的全部遗产。
法院经审理觉得,张二与李某虽已举办了结婚仪式并以夫妻名义一同生活,但没登记结婚,第一根据同居关系进行析产,张二的财产才是遗产。张二与李某分别存储于其个人名下的银行存款由各自所有,家里的现金由双方等份额一同所有。
张二遗产共有9万余元。关于继承份额问题,依据《中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规定:“遗产根据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爸爸妈妈;……。”《中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一条规定:“对继承人以外的依赖被继承人扶养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适合的遗产。”
被告与张二虽非法律意义上的夫妻关系,但二人长期以夫妻名义一同生活,生活上相互照顾,经济上相互扶助、相互依靠,精神上相互慰藉,且在张二住院治疗期间李某均全程陪护,在其死亡后的所有丧葬事宜均由其操办,成本由其支付,故本案被告李某虽非张二的法定继承人,但系继承人以外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依法可以倡导参与张二遗产的分配。综合考虑被告与死者同居时间等原因,法院酌定李某以20%的比率参与分配张二的遗产,更能兼顾案件客观实质。
法院判决:由被告李某支付原告张老太继承的遗产7万余元。
判决生效后,双方均未上诉,被告亦主动履行完全部判决款项。
引使用方法条
《中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继承开始后,根据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根据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根据协议办理。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遗产根据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爸爸妈妈;(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爸爸妈妈、外祖爸爸妈妈。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本编所称子女,包含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本编所称爸爸妈妈,包含生爸爸妈妈、养爸爸妈妈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爸爸妈妈。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含同爸爸妈妈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中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一条:对继承人以外的依赖被继承人扶养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适合的遗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