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社会关注度较高的家庭暴力证据标准等问题,《建议》明确,公安机关认定家庭暴力事实的基本证据条件包含:加害人对推行家庭暴力无异议的,需要加害人陈述、受害人陈述或者证人证言;加害人不承认推行家庭暴力的,需要受害人陈述或者证人证言与另外一种辅证。同时,明确了公安机关认定家庭暴力事实可以适用的辅证种类,包含记录家庭暴力发生过程的视听资料,家庭暴力有关电话录音、短信、即时通讯信息、邮件等电子数据,亲友、邻居等证人的证言,当事人未成年子女所作的与其年龄、智商相适应的证言,加害人曾出具的悔过书或者保证书,伤情鉴别建议,医疗机构的诊疗记录,有关部门单位收到的家庭暴力投诉、反映或者求助记录等8类证据。
引使用方法条
中国反家庭暴力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