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为缔结婚姻,原告张某(化名)与被告李某结婚以前签署财产协议,约定被告李某的结婚以前财产一套市区产品房与老家一座院落归张某所有,现张某以夫妻感情不和为由向本院起诉离婚,需要离婚并判决李某的上述结婚以前财产归其所有。被告李某答辩表示赞同离婚,但结婚以前协议载明“此协议旨在打造和谐友好美满家庭,如若婚姻情感破裂没办法保持此协议将自动失效”,故李某觉得结婚以前个人财产应当归自己所有。
法院审理
本案中,原告张某倡导依据结婚以前协议需要确认被告李某的结婚以前财产归其所有,经审理,本院觉得张某倡导不可以成立。第一,该结婚以前协议中附有失效条件,即“此协议旨在打造和谐友好美满家庭,如若婚姻情感破裂没办法保持此协议将自动失效”。双方均觉得夫妻感情破裂,依据该约定,此协议失去法律效力,张某不可以依据该无效协议需要李某结婚以前财产归其所有;第二,即便案涉结婚以前协议有效,但双方并没有办理房地产过户登记手续,赠与财产的物权尚未发生变动,即张某尚未获得李某结婚以前财产的所有权,依据法律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李某在答辩中需要其结婚以前财产归其个人所有,应视为需要撤销赠与。因此,本案判决准许双方离婚,并驳回原告张某诉求,李某结婚以前财产应归其个人所有。
法官提醒
伴随社会的进步进步,婚恋观亦不断进步变化。为更好地维护家庭和谐稳定,防止因财产等问题发生纠纷影响夫妻感情,男女双方签订结婚以前协议的行为愈发常见。双方可以协议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与结婚以前财产的归属,只须该协议系双方自愿签订,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和公序良俗,该协议对双方具备法律约束力。
引使用方法条
《中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但依据其性质不能附条件的除外。附生效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收获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收获时失效。《中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规定,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与结婚以前财产归各自所有、一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一同所有。约定应当使用书面形式。没约定或者约定不清楚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与结婚以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备法律约束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讲解(一)》第三十二条规定,结婚以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些房地产赠与另一方或者共有,赠与方在赠与房地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的规定处置。《中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能撤销的具备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