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拘留的适用条件及程序如下:
1、拘留的适用对象刑事拘留的适用对象需要是现行犯或具备重大犯罪嫌疑的个体。现行犯即正在推行犯罪行为的个体,而重大嫌疑分子则是指有充分证据显示其有重大犯罪嫌疑的个体。
2、拘留的法定情形
依据《刑事诉讼法》第82条的规定,公安机关可以在以下情形之一下对现行犯或重大嫌疑分子先行拘留:
1.犯罪预备、推行或犯罪后即时被发现的;
2.被害人或目击者直接指认的;
3.在其住所或身边发现犯罪证据的;
4.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已在逃的;
5.大概毁灭、伪造证据或与别人串供的;
6.不提供真实名字、住址,身份不明的;
7.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同时,《刑事诉讼法》第165条规定,对于人民检察院直同意理的案件,若符合第82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情形,需要拘留犯罪嫌疑人的,由人民检察院作出决定,并由公安机关实行。
3、刑事拘留的程序
1.决定拘留:公安机关在需要拘留犯罪嫌疑人时,需填写《呈请拘留报告书》,并经过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签发《拘留证》。人民检察院决定拘留的案件,由办案职员提出建议、部门负责人审核、检察长决定,并将拘留决定书送交公安机关实行。
2.实行拘留:公安机关在实行拘留时,需要出示拘留证,并需要被拘留人在拘留证上签名、按指印。假如被拘留人抗拒拘留,实行职员有权用强制办法,包含用戒具。拘留后,除有碍侦查或没办法公告的情形外,决定拘留的机关应在24小时内公告被拘留人的家属或其所在单位。在异地实行拘留时,应公告被拘留人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并获得其配合。
3.拘留期限:公安机关对涉嫌刑事拘留的人的拘留期限一般为14天,但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最长拘留期限可延长至37天。公安机关在拘留后觉得需要逮捕的,应在拘留后的3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察批准。在特殊状况下,提请审察批准的时间可延长1日至4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察批准的时间可延长至30日。人民检察院应在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7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不批准逮捕的决定。若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公安机关应立即释放被拘留人,并将实行状况准时公告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应依法采取相应的手段。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
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假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讲真实名字、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第一百六十五条
人民检察院直同意理的案件中符合本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情形,需要逮捕、拘留犯罪嫌疑人的,由人民检察院作出决定,由公安机关实行。
引使用方法条
《刑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