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
本案宣告无罪的重点在于现有证据不可以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据锁链,以证实原审上诉人推行了投放毒鼠强的行为,致使被害人其一中毒死亡,另两人中毒后经抢救痊愈这一事实,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案例索引云高刑再终字第2号
基本案情
原审上诉人钱仁风于2001年9月到昭通巧家县新华镇朱某开办的”星蕊孩子园”做工。
2002年2月22日下午3点左右,朱某发现孩子园幼童侯某呕吐、脸色发白、嘴唇紫绀、额头、手发冷,即用摩托车带侯某到当地农贸市场,找到侯某的姥姥胡某甲,二人将侯某送到巧家县人民医院,侯某经抢救无效死亡。同一时间,”星蕊孩子园”的另外两名幼童谭某、何某某也不同程度的出现面色苍白、精神不振、无力、口唇紫绀的症状,经父母送巧家县中医院抢救治愈。
法院觉得
婴幼儿侯某、谭某、何某某在昭通巧家县”星蕊孩子园”出现不适症状,侯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是客观事实。
原判认定三名婴幼儿系毒鼠强中毒,经法庭调查,三名婴幼儿的症状与毒鼠强中毒的临床症状不完全相符;而巧家县公安局(2002)毒检字第20号《刑事毒物检验鉴别书》,因为不可以提供相应的检验过程和程序的记录,使该鉴别结论缺少相应的技术测试材料予以支持;对于毒物鉴别的检材,巧家县公安局在提取时没扣押清单和见证人,移送鉴别时也没相应的移交手续;作为本案要紧物证之一的白色塑料瓶,巧家县公安局在提取后未作指纹鉴别,提取时也没见证人在场,对一次性注射器和菜刀进行辨认的两份《辨认笔录》上,签名均为侦查职员代签,上述证据均不符合1997年《中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不可以作为本案定罪量刑的证据。
原审上诉人钱仁风的有罪供述,因为其对毒物来源、投毒时间、范围、办法的供述存在矛盾和疑点,又没其它合法、有效的证据相印证,这类矛盾和疑点没办法得到适当的讲解与排除,其有罪供述不可以作为本案定罪量刑的证据。因为本案现有证据不可以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据锁链,以证实原审上诉人钱仁风推行了投放毒鼠强的行为,致使侯某中毒死亡,谭某、何某某中毒后经抢救痊愈这一事实,所以,原判认定原审上诉人钱仁风犯投放危险物质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云南人民检察院和钱仁风的辩护人觉得原审上诉人钱仁风无罪的建议本院予以采纳。
判决结果
1、撤销本院(2002)云高刑终字第1838号刑事裁定和云南昭通中级人民法院(2002)昭中刑三初字第14号刑事判决;
2、被告人钱仁风无罪。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引使用方法条
中国刑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