爸爸妈妈作为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监护职责,有权利妥善保管未成年子女的财产。那样,爸爸妈妈可以随便处分未成年子女的财产吗?日前,昌平法院审结一块赠与合同纠纷案件,因爸爸私自将赠与我们的房地产进行转卖,小黄和妈妈将它告上法庭。
基本案情
陈女性与黄先生为夫妻关系,两人育有一女儿小黄。
2018年,陈女性与黄先生协议离婚,在双方签署的《离婚协议书》中明确约定:坐落于昌平区的某房子作为一同财产,归小黄所有。该房子暂时登记在黄先生名下,黄先生享有永久居住权,待小黄年满18周岁时过户到小黄名下。此房子不允许进行抵押、更名、出售等行为,若出现此类状况,黄先生将被取消永久居住权。离婚当日,陈女性将涉案房子转移登记至黄先生名下。
2021年,黄先生将涉案房子供应给张先生并签订《北京存量房子交易合同》,房子的成交价格为208万元。陈女性和小黄遂把黄先生诉至法院,需要黄先生赔偿擅自供应房子导致的损失。
法院审理
昌平法院经审理觉得,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我们的财产免费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同意赠与的合同。本案中,黄先生与陈女性在签署离婚协议时明确约定将涉案房子赠与小黄。现黄先生未经陈女性及小黄赞同自行处置涉案房子,故陈女性、小黄需要黄先生偿有关损失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最后,法院依法判决被告黄先生赔偿小黄擅自供应房子导致的损失208万元。现在,该案已生效。
法官释法
问题1赠与孩子的房地产,爸爸妈妈可以随便供应吗?
依据《中国民法典》第三十五条规定,监护人应当根据最有益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监护人除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外,不能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在作出与被监护人利益有关的决定时,应当依据被监护人的年龄和智商情况,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成年人的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应当最大程度地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保障并帮助被监护人推行与其智商、精神健康情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对被监护人有能力独立处置的事务,监护人不能干预。
监护规范的设立是为了保护被监护人的利益。民法典第三十五条明确监护人在履行监护职责时,以“最有益于被监护人”和“尊重被监护人真实意愿”为原则,强调在财产监管方面,“除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外,不能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该规定是对监护人法定代理权的法定限制。
监护人在获得监护权的同时也获得了以被监护人名义处分其财产的权利,但假如监护人不是为了被监护人的利益,而是私自以被监护人名义处分其财产,应当认定其为超越法定代理权限,构成无权代理。该处分财产的行为对被监护人不发生法律效力,应当由监护人自己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假如侵有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或导致有关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中,陈女性与黄先生在离婚协议中已经约定涉案房地产归女儿小黄所有,房地产暂时过户至黄先生名下,待女儿十八岁时再过户至小黄名下。该约定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是二人离婚时对财产、抚养权的问题一并解决的结果,双方均应全方位履行有关权利义务。黄先生在明知涉案房地产实质归是女儿的情形下,私自将涉案房地产供应,既违反了离婚协议的约定,也侵害了女儿对涉案房地产的财产权益,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赔偿因私自供应房地产而导致的损失。
问题2假如房地产已经供应给别人,能要回吗?
依据《中国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出售给受叫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叫人获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叫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二)以适当的价格出售;(三)出售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根据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无需登记的已经出货给受叫人。受叫人依据前款规定获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当事人善意获得其他物权的,参照适用前两款规定。
善意获得是指行为人无权处分别人的财产,受叫人获得该财产时出于善意,则受叫人将依法获得对该财产的所有权或他物权的法律规范。该规范旨在保护买卖安全、减少买卖本钱,保护买卖当事人的信任利益。假如监护人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超越了法定代理权限,则该行为对被监护人不发生法律效力,被监护人有权追回被处分的财产。此时,财产的受叫人可能面临是不是可以通过善意获得规范获得财产所有权的问题。
判断受叫人是不是可以获得无权处分的财产所有权,根据法律规定应当从三个方面进行判断:一是受叫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所谓善意,是指不知让与人无处分权,且无重大过失的。假如受叫人具备恶意,则不能适用善意获得。因此,在判断受叫人是不是为善意时,常常采取推定的办法,即推定受叫人是善意的,应当由真实权利人对受叫人是不是具备恶意进行举证,假如不可以证明其为恶意,则应认定受叫人为善意。二是以适当的价格有偿出售。免费获得财产时,不可以适用善意获得。在判断价格是不是“合理”时,应当依据出售标的物的性质、数目与付款方法等具体状况,参考出售时买卖地市场价格与买卖习惯等原因综合认定。三是出售财产根据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无需登记的已经出货给受叫人。假如双方仅达成了合意,而并没发生标的物的转移,则不可以发生善意获得的法律后果。
本案中,黄先生私自供应涉案房地产的行为构成无权代理。此时,涉案房地产的受叫人是不是可以善意获得涉案房地产,应依据上述善意获得的构成要件进行判断。涉案房地产登记在黄先生名下,现无证据证明受叫人存在恶意,且双方签订的购房合同显示的房子价格是市场所理价格,房子也已经进行了过户登记,故受叫人获得了涉案房地产的所有权,小黄与陈女性没办法向受叫人倡导追回涉案房地产,仅能向黄先生倡导因其私自供应房地产导致的损失。
引使用方法条
《中国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出售给受叫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叫人获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叫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二)以适当的价格出售;(三)出售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根据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无需登记的已经出货给受叫人。受叫人依据前款规定获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当事人善意获得其他物权的,参照适用前两款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