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
本案宣告无罪的重点在于在农村集体土地上违法建房供应的行为不构成刑事犯罪,该行为宜由主管部门根据行政法规予以处置。
案例索引亳刑再终字第00002号
基本案情
1、2007年3月16日至2007年十月间,被告人张某甲安排黄某出面,采取为庄周办事处六里村六里王村民组修水泥路、下水道等方法,与庄周办事处六里村六里王村民组签订协议,换取该村民组水塘地3232.73平米(折合4.9亩),后在该土地上违法建设房子75套,并同其妻郭某一齐对外销售,变相将非法获得的土地用权进行出售、倒卖。经审计,从中非法获利2162087.60元。
2、2007年下半年至2008年上半年,被告人张某甲安排胡福英出面,采取为庄周办事处六里村六里西村民组修水泥路、下水道等方法,以王乙厓的名义与庄周办事处六里西村民组签订协议,换取该村民组水塘地3322.95平米(折合5.03亩),后在该土地上违法建设房子20套,并同其妻郭某一齐对外销售,变相将非法获得的土地用权进行出售、倒卖。经审计,从中非法获利1549106.95元。
3、2008年6月至2008年8月,被告人张某甲以540000元的价格,从王某乙、蔡某甲、蔡怀耿手中购买王某乙等人为六里村西蔡村民组修水泥路换来的水塘地2372.7平米(折合3.6亩)。后在该土地上建设房子12套,并同其妻郭某一齐对外销售,变相将非法获得的土地用权进行出售、倒卖。经审计,从中非法获利|46994.54元。
4、2009年3月至2009年6月,被告人张某甲安排被告人王某甲出面,以650000元的价格从刘某处购买刘某为六里村五里杨西村民组修水泥路换来的水塘地1215.25平米(折合1.84亩)。后由王某甲负责与蔡某乙、王某乙、蔡某甲等签订工程承包合同建设房子35套。被告人张某甲、郭某将非法开发的房子33套对外销售。变相将非法获得的土地用权进行出售、倒卖。经审计,从中非法获利1612937.00元。
5、2009年5月至2009年8月期间,被告人张某甲安排蔡某甲出面,以528000元的价格从六里村五里杨西村民组及村民武超手中购买水塘地603.97平米(折合0.92亩),后由蔡某甲垫资建设房子23套。被告人张某甲、郭某将非法开发的房子对外销售,变相将非法购买的土地用权进行出售、倒卖。经审计,非法获利33454.63元。
法院觉得
本案原审上诉人张某甲、原审被告人郭某、王某甲未经审批在集体土地上建房销售的事实了解,但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个人违法建房供应行为怎么样适使用方法律问题的回话〉》,本案原审上诉人张某甲、原审被告人郭某、王某甲在农村集体土地上违法建房供应的行为不构成刑事犯罪,该行为宜由主管部门根据行政法规予以处置。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了解,但适使用方法律不当,依法应予纠正。对张某甲、郭某、王某甲申诉觉得其不构成刑事犯罪的建议予以采纳。
判决结果
1、撤销本院(2012)亳刑终字第00092号刑事判决及蒙城县人民法院(2012)蒙刑初字第00087号刑事判决;
2、原审上诉人张某甲无罪;
3、原审被告人郭某无罪;
4、原审被告人王某甲无罪。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引使用方法条
中国刑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