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于社会的不断进步、科技水平的日新月异与社会分工及常识积累,并因为个人精力准时间的限制,人的常识的来源绝大多数来自间接经验和常识,而非直接的个人经验和探索。因此,现代社会大家对于书本常识的依靠愈加强,而因为书本在编撰、制作、印刷过程中出现的常识性、科学性的错误致使的损害事件亦随之增多,纠纷的解决在现代的法治社会更多的主要的是应依赖法律这种社会调整器。伴随社会的进步,原有些相对稳定的法律规范的不足与缺点也与日凸现,法律规范的进步和健全应当且需要与时俱进,精神商品责任规范的打造不只有其现实的社会基础与法理基础,而且也是社会的需要。
1、必要性
就现在社会现实来看,精神商品致人损害的事例数见不鲜。比如,婴幼儿教育指南、养生建议等书本中具备常识性的错误或缺少科学性,用户依据其介绍和说明用而致损害人身健康;医药书本中对于某些药物的特质及适用范围未能标出或标示错误,结果大夫或病人信任该书本并依据其说明而用,结果用该药而致病人病情加重、耳聋、失明、伤残乃至死亡等紧急后果;菜谱或烹饪书本中,把不可以在一块进行炒、炸、煎、煮的食物材料错误的作为一个配方,用户依据该书的说明和配方做菜,结果产生了有毒有害的反应而致人损害;指导教学实验的书本中把不可以进行混合的两种或多种化学物品错误的规定在某种实验中,教师依据其说明在向学生做实验和演示的过程中发生爆炸而致损害结果的发生;介绍怎么样区别和采摘可食用的蘑菇的书本中,或有毒的蘑菇错误的当作可食用的蘑菇标出,该书的读者或用户依据其对于可食用的蘑菇的形状、颜色等特点进行采摘并食用,结果致使食物中毒;在地质水文资料中,比如对于海中并处于航线中大的暗礁未能标出或错标、漏标等,结果使得船只触礁毁损;飞行地图没标出、漏标、错标航线中山峰或其他障碍,飞机依据此地图飞行结果撞毁。凡此种种状况,在现实日常已屡屡发生并产生海量的争议和纠纷,然而因为缺少相应和明确的法律规定常使法官对这种纠纷的解决进退两难,保护受害者的权益没明确的法律依据,不责令对受害者予以赔偿又显失公正。据此大家觉得,打造精神商品责任规范已是现实的迫切需要。法律归根结底乃是肯定的政治与经济关系的体现和反映,因而从实证的角度来看,日常很多存在的精神商品致人损害的事例及由此引起的纠纷为大家考虑和打造精神商品责任规范提供了足够的必要理由和现实基础。
2、法理剖析
大家公认的一个基本的法理是“无救济则无权利。”国内宪法等有关基本法都对公民的人身与财产权利与精神利益予以确认和保障,精神商品致人损害虽然没明确的法律规定怎么样承担法律责任,但一个毫无疑问的事实是——其与损害结果的发生具备因果关系且精神商品致人损害也无合法的依据和适合的原因。这种损害如得不到有效的救济,显然既对于受害者是不公平的,也与法律的有关规定相冲突。假如宪法与有关的基本法对于公民的人身、财产权利与精神利益都予以了确认,然而对于精神商品导致的损害却因没具体的法律规范规定很难给予有效的救济,那样公民的宪法或有关基本法律权利只能是形同虚设,一纸空文。虽然国内的民法规定了对公民人身和财产权利的保护,但因为缺少具体的精神商品责任问题的法律规范,在大家如此一个是拟定法而非成文法的国家,法官还需要严格根据法律规定判案,那样因精神商品缺点而致损害的案件将非常难得到准时而确定的解决,受害人的权益也非常难得到合理公正确定的保障。退一步说,即便法官能依据民法的基本原则对案件进行处置,但因为法律原则的抽象性和不确定性,不一样的法院或者同一法院的不一样的法官对于类似或相同的案件,因为其对于法律基本原则的理解不同及基于其他很多不确定原因的考虑,其判决结果就可能相差甚大乃至大相径庭。另外,值得强调的是,作为一个法治而非人治的国家,假如国家法律不可以为公民的法定权利的损害提供适合的保障和救济,那无疑是法治的悖论和缺憾并同法治对于人权的保护的精神相背,其也非常难配得上法治这一神圣的称号,法治一词也将蜕变成一毫无意义的抽象语词。因此无论是基于定纷止争的实质需要,还是对公民权利的切实保护和救济,抑或是对公民宪法权利的具体落实和体现,精神商品责任规范都有其打造的必要的宪法依据和适合的法理基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