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货款担保业务是一种高风险的业务,反担保的设定是避免和解决风险的需要手段。因为贷款担保机构承担的是向金融机构传递和放大企业职能,因此,不可能受理到形态,价值被现行社会的价值认定体系广泛认面的反担保物。怎么样在形式各异,评判标准参差的反担保物中合理,准确的把握,是贷款担保机构共面关心的问题。
结合我企业的实践,大家觉得,在反担保的设定上,应把握以下几个原则:
1、市场定价原则
市场定价原则在对各种押反担保方法的设定上应用广泛。在我企业的实践中,同意科技企业的常识产权类反担保物。如专利权,软件商品的著作权,企业的股权,特种行业或特殊商品经营的许可权等等。
鉴于国内社会中介体系的公正性和权威性尚不尽人意,因此,大家不把各类评估报告所做的价值认定作为经类反担保物价值的确立依据。
各种权利只有在附着于它的商品或服务达成了较大价值的首要条件下,这种权利的价值才能突现出来。譬如专利权,大家觉得,当这种专利商品没达成销售收入或者没达成圈套的销售收入时,其作为债务抵押品的价值是没有的。
2、闭环可流通原则
银行的抵押或质押贷款,同意的一般是房产,可流通债券等拥有广泛流通性的担保物,贷款担保机构则没如此幸运。但债务抵押品若失去了流通性进而失去了变现性,就起不到其解决和分散风险有哪些用途。所谓闭环可流通原则,即指担保机构应在其自己可以掌控的体系和机制内,尽量地在该体系和机制内保证反担保物的可流通性。
3、实行可操作原则
担保机构同意的各类反担保物,因为一般都有着肯定的特殊性,在用反担保物充抵代偿损失的实行过程中,势必也会有其特殊性。实行可操原则需要在反担保设置时,需要考虑到实行过程中可能涉及的很多方面,并以符合有关的法律,法规规范的形式予以确认。
4、法律可追溯原则
法律可追溯原则应用在债务人提供的反担保物价值没办法飞速流通变现,而担保机构在代偿发生后,对债务人的追索不可以被局限在这类没办法飞速流通变现的反担保物上,一量债务人通过资产转移达成"金蝉脱壳",将导致担保机构的重大损失。在实践中大家一般以被担保人的某个关联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达成这种法律可追溯性。
5、债务人利益可触动原则
所有反担保物的设定,需要能触动债务人的切身利益。譬如只有在被担保企业拥有了肯定的规模,并在市场上有了肯定地位时,它的股权才会被其股东珍视;只有某个许可在市场上很缺时,这种行业许可才会被企业异常珍重。债务人利益的可触动性,保证了反担保物设定的目的,进而才能保证担保机构的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