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期权规范,在上市公司中,是指股东以股票期权方法来勉励公司经理职员达成预定经营目的的一套规范。其中,股票期权,是指公司股东授与经理职员在约定的将来期限内以某一预定价格购买少量本公司股票的选择权利。鉴此,股票期权,又称为“经理职员股票期权”。
从上述概念中可见,股票期权规范的主要特点包含:
第一,勉励机制与约束机制的合一。股票期权规范名曰“勉励机制”,但因为公司经理职员要获得实质利益需要以达成预定经营目的为首要条件,所以,这种勉励是以约束为首要条件的。
第二,股票的可流通性。在实行股票期权规范中,公司经理职员的利益主要源于股票交易的差价。其中,行权价的确定、售股价的预期,均以股票市场价格为基本参照对象。假如股票是不可流通的且没办法确定何时可以流通,则股票期权规范很难实行。
第三,股东决策。股票期权,在实践中,是股东为勉励公司经理职员达成预定经营目的而让渡给后者的一种利益,所以,该规范的决策权在股东会议,而非企业的营运机构或某一股东。
第四,勉励对象主如果公司经理职员。公司职员等不是股票期权规范的勉励范畴。
第五,购股选择权。在实行股票期权规范下,公司经理职员在行权前拥有购股的选择权,即他们既能够推行购股权,也可以舍弃购股权,股东不可以强制他们购股。
从股票期权规范的这类特点中,可以看出:
第一,股票期权规范不同于经理职员“持股”规范。现在,国内上市公司中的经理职员持股,并不是源自“股东为勉励公司经理职员达成预定经营目的”而实行的规范规定。其中,上市公司经理职员持有些可流通股份,主要源于“内部职工股”及其送配股;不可流通股则主要源于个人投资,不属“股票期权”。
第二,股票期权规范不同于经理职员“期股”规范。近两年,一些企业在落实股权勉励机制的过程中,实行了经理职员的期股规范,并将它与年薪制相挂钩。这种期股,一般属不可流通的股份,经理职员按股票面值购股,同时,在相当多场所,购股款直接从年薪中扣付,带有某种程度的强制性,因此,与勉励相比,约束色彩更浓。
第三,股票期权规范不同于“内部职工股”规范。内部职工股,是在企业股份制改制中,通过内部职工投资入股所形成的股份。在前几年的实践中,此类股份与其说是“勉励”内部职工的积极性,不如说是期待着通过股票上市买卖而给公司职工“谋取福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