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出租行业在太仓如火如荼,无论是网约车、企业长租车还是个人短期租车,协议纠纷也随之增多。租金拖欠、保险责任不清、汽车损毁赔偿、违章处置……稍有不慎,出租方或承租方都可能蒙受损失。太仓冯婷律师代理的一块汽车出租协议纠纷案,为你揭示其中的法律规则。
开篇引入
2023年,蒋先生将两辆某新能源汽车出租给太仓某车辆销售公司,租期三年,约定第一年租金3760元/月(出租方承担保险),2、三年租金3200元/月(承租方承担保险)。起初中一年级切顺利,但到了第二年,承租方以“出租方未续保商业险致使汽车没办法运营”为由,开始拒付租金。出租方蒋先生多次催讨无果,无奈之下找到了太仓冯婷律师。那样,承租方拒付租金的原因站得住脚吗?法院最后会如何判?
核心内容展开
1、案情介绍
2023年5月,蒋某(出租方)与苏州某汽车公司(承租方)签订两份《汽车出租协议》,约定蒋某将苏E******、苏E******两辆某汽车出租给某公司,用性质为预约出租客运,租期自2023年6月1日至2026年6月1日。协议明确:第二年租赁价格为3200元/月,承租方负责保险成本。协议还约定:任一方违约均需承担剩余租金30%作为违约金。
蒋某为汽车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险,保险期间至2024年5月24日。之后,蒋某未再续保商业险。承租方自2024年8月起以“出租方未续保商业险”为由中止支付租金。双方于2025年1月22日协商解除协议,汽车于1月26日、27日返还。蒋某提起诉讼,需要承租方支付欠付租金、占有用费、违约金及违章罚款。
2、争议焦点与法律剖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
1.承租方能否以“出租方未续保商业险”为由拒付租金?
太仓冯婷律师在庭审中指出:第一,协议明确约定第二年保险成本由承租方负责,意味着投保义务在承租方,而非出租方。承租方完全可以自行投保,实践中承租方曾为其他汽车成功投保交强险,说明没有投保障碍。第二,承租方未提供证据证明其曾需要出租方配合投保而遭拒绝。最后,汽车在商业险脱保后仍有用,承租方未能证明脱保致使协议目的没办法达成。因此,承租方拒付租金的行为构成根本违约。
法院采纳了该看法,判决承租方支付欠付租金及占有用费45448元。
2.约定违约金(剩余租金30%)是不是过高?
协议约定违约金为“剩余租金30%”,两辆车剩余租期共19个月,剩余租金总额约121600元,30%即为36480元。出租方倡导该违约金。但承租方请求法院调低。依据《民法典》第585条,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导致的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参考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合降低。法院考虑到汽车交接后出租方非常快供应、实质损失有限,最后酌情将违约金调整为14000元(远低于36480元)。
3.违章罚款由哪个承担?
协议约定承租方用期间发生的违章成本由承租方承担。出租方提供了“交管12123”APP截图及缴纳罚款记录,证明汽车交接时存在违章罚款950元。法院判决承租方支付该950元。
3、启示与建议
太仓协议纠纷律师冯婷为你总结汽车出租协议的“避坑指南”:
1.明确保险责任:协议应明确约定交强险、商业险(车损险、三者险、座位险)由哪个投保、成本由哪个承担。若约定承租方承担保险,出租方应提供必要的配合(如提供行驶证、被保险人身份信息),但投保义务主体仍是承租方。
2.租金支付义务独立于保险投保义务:除非协议明确约定“出租方不投保则承租方有权拒付租金”,不然承租方不可以以他们未投保为由拒付租金。正确的做法是:先自行投保,再依据协议向出租方追索保险费;或书面催告出租方履行义务,催告无效后可行使协议解除权。
3.违约金约定不适合过高:司法实践中,超越实质损失30%的违约金非常可能被调低。建议将违约金标准约定为“逾期租金的日万分之五”或“欠付金额的20%”,更易获得法院支持。
4.固定交接车证据:交车时拍照、录像,制作交接单,由双方签字确认车子的状况、里程、违章状况。还车时同样这样。
5.准时处置违章:承租方在出租期间产生的违章,应在还车前处置完毕,不然出租方可从押金中扣除相应罚款及代办成本。
在太仓,假如你正面临汽车出租协议纠纷,无论是作为出租方还是承租方,都可以参考太仓冯婷律师在本案中的代理经验。
4、当地化提示
太仓市人民法院审理协议纠纷案件时,重视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同时兼顾公平原则。对于违约金是不是过高,法院会综合考虑实质损失、协议履行状况、当事人过错程度等原因。太仓冯婷律师熟知这一裁判尺度,可以在诉讼中为顾客争取适当的违约金数额。
协议是商业活动的基石。无论是企业还是个人,在签订汽车出租协议前,最好请专业律师审察条约。假如你在太仓遇见了协议纠纷,可以联系太仓冯婷律师团队进一步咨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