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在司法实践中,依据《人民法院量刑指导建议(试行)》规定,对于自首情节,综合考虑自首的动机、时间、方法、罪行轻重、如实供述罪行的程度与悔罪表现等状况,可以降低基准刑的40%以下;犯罪较轻的,可以降低基准刑的4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
比如,犯罪事实或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主动、直接投案构成自首的,可降低基准刑的40%以下;犯罪事实和犯罪嫌疑人已被发觉,但尚未遭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手段、未被群众扭送时,主动投案构成自首的,可降低基准刑的30%以下;并不是出于主动,而是经亲友规劝、陪同投案,或被亲友送去投案等情形构成自首的,可降低基准刑的20%以下。
引使用方法条
中国刑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