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承兑汇票的背书是什么
背书是一种票据行为,是票据权利转移的要紧方法。
背书按其目的可以分为两类:一是出售背书,即以出售票据权利为目的的背书,二是非出售背书,即以设立委托收款或票据质押为目的的背书。商业汇票均可以背书出售,背书人以背书出售汇票后,即承担保证其后手付款的责任。背书人在汇票得不到付款时,应当向持票人清偿。
被拒绝付款的汇票金额;
汇票金额自到期日或者提示付款日起至清偿日止,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计算的利息;
获得有关拒绝证明和发出公告书的成本。
背书是一种要式形为,背书需要记载下列事情:
被背书人名字;
背书人签章。
1、未记载上述事情之一的,背书无效。
2、背书时应当记载背书日期,未记载背书日期的,视为在汇票到期近日背书。
3、背书记载"委托收款"字样,被背书人有权利代背书人行使被委托的汇票权利。但,被背书人不能再以背书出售汇票权利。
4、汇票可以设定质押。质押时应当以背书记载"质押"字样。被背书人依法达成其质权时,可以行使汇票权利。
5、票据出票人在票据正面记载"不能出售"字样的,票据不能出售。其直接后手再背书出售的,出票人对其直接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对被背书人提示付款或委托收款的票据,银行不予以受理。
6、票据背书人在票据背书人栏记载"不能出售"字样的,其后手再背书出售的,记载"不能出售"字样的背书人对其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7、背书不能附有条件。背书时附有条件的,所附条件不具备票据上的效力。将汇票的一部分出售的背书或者将汇票金额分别出售给二人以上的背书无效。
8、汇票被拒绝付款或超越提示付款期限的,不能再背书出售,背书出售的,背书人应当承担票据责任。
9、背书应当记载在票据的背面或者粘单上,而不能记载在票据的正面。背书栏不敷背书的,可以用统一格式的粘单,粘附于票据凭证上规定的粘接处。粘单上的第一记载人,应当在票据和粘单粘贴处签章。假如背书记载在票据的正面,背书无效。由于背书记载在票据正面,将没办法确定背书人的签章到底是背书行为,还是承兑行为,还是保证行为,因而也不可以确认该签章的效力。读者假如需要法律方面的帮忙,欢迎到华律网进行法律咨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