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发布文号:
山东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供电部门在农村低压电网改造中违反国家规定向村委会和农民收取施工费、材料费是不是是滥收成本的不正当角逐行为的请示》收悉。经研究,回话如下:
1、依据有关规定,国家已安排专款用于农网改造,除电能表以下人户线由农民出资购买,部分改造资金不足区域电能表由农民筹资购买外,严禁向农民收取任何形式的材料费、施工费、管理费、手续费、供电及配电贴费等其他成本。
2、供电部门是提供电力服务的经营者,是《》第 六 条规定的公用企业。供电部门在农网改造中,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在农民不知情的状况下,通过与村委会签订,向农民收取材料费、施工费等成本,其行为实质上是滥用其在农网改造中的独占地位,强行收取不该收取的成本,违反了《反不正当角逐法》第 六 条的规定,构成《关于禁止公用企业限制角逐行为的若干规定》第 四条第六项所列“对不同意其不合理条件的用户、拒绝、中断或者削减提供相应的有关产品,或者滥收成本”的限制角逐行为,应当依据《反不正当角逐法》第 二十三 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二00一年7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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