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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设部、中国监察部、中国国土资源部关于制止违规筹资合作建房的公告

www.fqwsa.com 2026-05-20 法律综合


中国建设部、中国监察部、中国国土资源部关于制止违规筹资合作建房的公告

中国建设部、中国监察部、中国国土资源部关于制止违规筹资合作建房的公告


建住房19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实行城镇住房规范改革后,为尽快改变城镇居民和一些行业职工住房紧张的情况,国家相继颁布了一些政策,鼓励职工通过购买普通产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出租住房等多种方法改变居住条件。但,近年来,一些区域出现部分单位以筹资合作建房名义,变相搞住房实物福利分配或产品房开发等问题。为维护住房规范改革成就、切实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们关于调整住房提供结构稳定住房价格建议的公告》和《建设部、进步改革委、国土资源部、人民银行关于印发〈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方法〉的公告)等文件精神,经国务院赞同,现就制止违规筹资合作建房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1、自本公告下发之日起,一律停止审批党政机关筹资合作建房项目。严禁党政机关借助职权或其影响,以任何名义、任何方法搞筹资合作建房,超标准为本单位职工牟取住房利益。
2、对已审批但未获得施工许可证的筹资合作建房项目,房产管理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重新审察,不符合《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方法》和房改政策的,不能按筹资合作建房项目开工建设。
3、已经开工建设的筹资合作建房项目,房产管理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重新审察项目提供对象、面积标准和筹资款标准。对住房面积已经达到当地规定标准等不符合参加筹资合作建房条件的职工,取消其资格。对虽然符合参加筹资合作建房条件,但住房面积超越当地规定的,根据当地住房面积超标处置方法实行。对单位违规向职工提供筹资建房补贴的,责令收回。
4、符合规定条件,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进行筹资合作建房的企业和单位,要严格实行《建设部、进步改革委、国土资源部、人民银行关于印发<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公告》和其他有关筹资合作建房的规定。
5、筹资合作建房需要符合土地借助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列入当地本年度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和年度土地借助计划,其建设标准、打折政策、提供对象的审核等要严格根据经济适用住房的有关规定实行。建成的住房不能在经审核的提供对象以外销售。
6、各级监察机关要会同建设、国土等部门加大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批准或推行筹资合作建房的,要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对借助职权及其影响,以“委托代建”、“定向开发”等方法变相搞筹资合作建房,超标准为本单位职工牟取住房利益的,要追究有关单位领导的责任。凡以筹资合作建房名义搞产品房开发,对外销售筹资合作建成的住房的,要没收非法所得,并从严处置有关责任人;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7、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参考本方法制定推行细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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