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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城市房子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监督管理暂行方法

www.gaaiq.com 2026-05-20 法律综合
乌鲁木齐县、各区人民政府,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属各委、局、办,中央、自治区、兵团驻乌各单位:

《乌鲁木齐城市房子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监督管理暂行方法》已经市人民政府赞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实行。

二○○三年2月27日

第一条 为加大对城市房子拆迁的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的顺利进行,依据国务院《城市房子拆迁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质,拟定本方法。

第二条 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城市房子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的监督管理适用本方法。

第三条 市房地产管理局是本市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监督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市房子拆迁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组织推行本方法。

第四条 本方法所称拆迁补偿安置资金是指拆迁申请人对被拆迁人的房子推行拆迁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存入指定银行,作为被拆迁人补偿安置成本的资金。

第五条 拆迁申请人在领取房子拆迁许可证前,应将市拆迁办核定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存入指定银行账户,并与市拆迁办、指定银行一同签订拆迁补偿安置资金支付协议。

拆迁申请人在房子拆迁许可证规定的期限内申请分批拆迁的,应按规定分批缴存和支取拆迁补偿安置资金。

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产生的存款利息归拆迁申请人所有。

第六条 拆迁补偿安置资金根据拆迁范围内被拆迁住宅、非住宅房子的建筑面积和相同种类地段住宅、非住宅产品房平均价格的70%确定。

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停产停业补助费不计入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范围。

第七条 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应全部用于拆迁房子的补偿和安置,不能挪作他用。

第八条 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的支付应遵守下列规定:

实行货币补偿的,拆迁人应持货币补偿协议书和申请支付货币补偿款报告,报市拆迁办审核。市拆迁办应当依据协议约定的补偿金额准时办理对被拆迁人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支付证明;

实行现房地产权调换的,安置结束后,拆迁人应持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报市拆迁办审核。市拆迁办应当依据协议约定的补偿金额,准时办理对拆迁人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支付证明;

用尚未建成的安置房进行产权调换的,拆迁人在安置楼工程主体完成50%将来,应持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施工进度表和请求分批付款的报告,报市拆迁办审核。市拆迁办应当依据工程进度,分批办理拆迁补偿安置资金支付证明,于工程竣工时付至80%;

补偿安置结束后,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尚有结余的,应全部向拆迁人付清。

第九条 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不足以补偿安置的,拆迁人应准时将不足部分存入指定银行账户。

第十条 尚没有完成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的建设项目出售的,应当经市房地产管理局赞同,原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中有关权利、义务随之出售给受叫人。

受叫人应将继续完成拆迁补偿安置所需资金足额存入指定银行账户,并与市拆迁办、指定银行重新签订拆迁补偿安置资金支付协议。

第十一条 拆迁管理职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导致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本方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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