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污染致人损害的纠纷应怎么办
《中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导致环境污染风险的,有责任排除风险,并对直同意到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赔偿损失。
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可以参考当事人的请求,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根据法律规定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处置;当事人对处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完全因为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并经准时采取合理手段,仍然不可以防止导致环境污染损害的,免予承担责任。”
因此,发生环境污染损害可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处置,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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