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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www.dgzhou.com 2026-04-21 刑事辩护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李建锋律师 1、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犯罪构成 (一)犯罪主体 三类:一是开票人,包含四种状况:①依法设立,经营合法业务的;②骗取注册登记后,专门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非法活动为业的空壳公司;③自然人挂靠其他单位或与之联营,目的在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李建锋律师


1、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犯罪构成

(一)犯罪主体

三类:一是开票人,包含四种状况:①依法设立,经营合法业务的;②骗取注册登记后,专门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非法活动为业的“空壳公司”;③自然人挂靠其他单位或与之联营,目的在于获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后虚开牟利;④以其他非法方法获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再进行虚开。二是受票人;三是介绍人。

(二)犯罪主观方面

直接故意。为别人虚开的,多以牟取高额手续费为目的;同意虚开发票的,多为骗取出口退税或者抵扣税款;介绍别人虚开的,多以收取中介费为目的。

行为人因为工作失误,不懂财务常识而错开,不明真相而虚开,被骗上当而虚开的,均不构本钱罪。

2、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表现形式

(一)为别人虚开

有两种状况:一是行为人在别人有产品或劳务买卖的状况下,用自己领购的专用发票为别人代开,即“有货虚开”;二是行为人在别人没产品或劳务买卖的状况下,用自己领购的专用发票为别人代开,即“无货虚开”。

推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步骤:

1、获得一般纳税人资格。通过与具备一般纳税人资格的单位打造联营、承包或挂靠关系;或者注册成立皮包公司。

2、获得发票。到税务机关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当然有些是伪造或者购买伪造。

3、探寻买主。

4、虚开发票。交易双方经过讨价还价,达成一致后,即由卖方向买方开出肯定数额的专用发票,买方向卖方支付肯定的“手续费”。

(二)为自己虚开

有两种状况:一是行为人没进行产品或劳务买卖,而为自己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二是行为人在有产品或劳务买卖的状况下,为自己开具数目或金额不实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一般是用非法购买或伪造的专用发票为自己虚开,以抵扣进项税额。

(三)让别人为自己虚开

指指使、诱骗或者拉拢别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人主要出于骗取出口退税或者非法抵扣税款的目的,而让别人为自己虚开专用发票。至于为非法回收、倒卖发票从中牟利,或者为别人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提供非法凭证,而让别人虚开专用发票的状况,则应是介绍别人虚开。

(四)介绍别人虚开

指行为人为开票人和受票人之间推行虚开专用发票提供蹭介绍。有两种状况:一是介绍开票方与受票方直接见面,自己从中获得非法利益;二是指使开票人将发票开给其指定的受票人,自己从中获得非法利益。

3、获得专用发票的方法

1、合法获得发票的方法。

①借助合法的企业身份获得领购专用发票的资格。

②与合法企业联营或合作,或承包合法企业,借助合法企业的合法身份获得增值税专用发票。

2、非法获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方法。

①伪造、擅自制造。

②用欺骗方法获得。

4、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方法

1、“大头小尾”。

2、“买东开西”。

3、“对开”和“环开”。

4、“洗票重开”。

5、获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性质的认定

对于同意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一方,要区别其是出于善意,还是出于恶意。对此,国家税务总局于1997年8月8日下发了国税发[1997]134号《关于纳税人获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置问题的公告》,2000年11月6日下发了国税发[2000]182号《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获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置问题的公告〉的补充规定》,2000年11月16日下发了国税发[2000]187号《关于纳税人善意获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置问题的公告》。

1、恶意获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认定与处置。

恶意获得的认定有三个方面的规范:一是购货方获得的专用发票所注明的销售方名字、印章与其进行实质买卖的销售方不符合的;二是获得的专用发票为销售方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以外区域的;三是其他有证据表明购货方明知获得的专用发票系销售方以非法方法获得的。在上述三种状况下,无论购货方与销售方是不是进行了实质的买卖,专用发票所注明的数目、金额与实质买卖是不是相符,购货方向税务机关申请抵扣进项税款或者出口退税的,对其均按偷税或者骗取出口退税处置。

实践中注意,税务机关认定为恶意获得的,并未必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由于恶意获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并不等于让别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恶意获得有两种情形,一种是明知是虚开的专用发票而被动同意;另一种是主动让别人虚开专用发票,只有这样的情况才可能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2、善意获得虚开的专用发票的处置。

善意获得的认定:只须购货方进行了真实的买卖,销售方提供的是其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计划单列市的专用发票,专用发票注明的销售方名字、印章、货物数目、金额及税额等全部内容与实质相符,且没证据表明购货方了解销售方提供的专用发票是以非法方法获得的,税务机关就推定其在主观上为“善意”的。在这样的情况下,纳税人不承担证明自己是无辜的责任。

尽管对善意获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纳税人税务机关不按偷税或骗税论处,但购货方要想抵扣进项税款或者获得出口退税,就需要重新向销售方索取合法、有效的专用发票。不然,税务机关不可能准许其抵扣进项税款或者获得出口退税。

显然,对于善意获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并未违反税法的有关规定,更不构成犯罪。

6、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行为表现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供应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讲解》第1条,具备以下行为之一的,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没货物购销或者没提供或同意应税劳务而为别人、为自己、让别人为自己、介绍别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2)有货物购销或者提供或同意了应税劳务但为别人、为自己、让别人为自己、介绍别人开具数目或者金额不实的增值税专用发票;(3)进行了实质经营活动,但让别人为自己代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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