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九条规定,“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能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用人单位应当在天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天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用人单位应结合实质状况合理安排女职工的哺乳时间,致使女职工有更多的时间在哺乳期当中既可以照顾好工作,也可以兼顾好作为妈妈的职责。
假如用人单位没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哺乳时间,是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侵害了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女职工可以依法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投诉、举报,责令用人单位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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