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超越诉讼时效期间,债务人书面承认全部债务,但只赞同偿还部分债务的效力认定问题。
答:关于该问题,有看法觉得,应认定债务人舍弃全部债务的诉讼时效抗辩权。理由在于:债务人书面承认全部欠款数额,是对欠款事实的确认,尽管只赞同履行部分债务,但该情形下,只须是义务人认同了义务,则从保护权利人权利角度考虑,应认定赞同履行部分义务的现有事实状况已推翻原全部债务已过诉讼时效期间的状况,因此,应当视为其对原债务的重新确认。
最高人民法院觉得,应认定债务人舍弃部分债权的诉讼时效抗辩权。理由在于:如前所述,断定义务人是不是舍弃诉讼时效抗辩权,应以其赞同履行义务作为要件而非其承认义务的存在作为要件。国内《民法通则》第四十条及有关讲解将义务人赞同履行义务作为诉讼时效中断的事由,而非义务人承认作为诉讼时效中断的事由。依当然讲解,在舍弃诉讼时效抗辩权的情形下,以义务人赞同履行已过诉讼时效期间的债务、而非承认作为断定义务人是不是舍弃所属时效抗辩权的要件更符合法理。
以上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案件诉讼时效司法讲解理解与适用》第37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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