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罪认罚具结书是犯罪嫌疑人自愿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承认我们的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异议,想同意处罚而签署的法律文书。
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需要拥有以下条件:
第一,犯罪嫌疑人需要是自愿认罪的。自愿认罪也就是犯罪嫌疑人是自愿如实供述我们的犯罪事实,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检察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没异议,并且自愿同意法庭的审判,这类意思表示都是自愿的而不是出于被胁迫等原因。
第二,犯罪嫌疑人赞同量刑建议和程序适用的。
“量刑建议”是指人民检察院在刑事诉讼中依据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和社会风险程度,就犯罪嫌疑人应当判处的刑罚拟向法院提出的建议和建议。
“程序适用”一般是指速裁程序或者浅易程序的适用,假如不适合适用速裁程序或者浅易程序的,应当适用普通程序。
犯罪嫌疑人既赞同人民检察院提出的量刑建议,也赞同人民检察院提出的速裁程序、浅易程序等程序适用的,才能签署具结书。
第三,犯罪嫌疑人应当在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在场的状况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辩护人”既包含律师,也包含受犯罪嫌疑人委托担任辩护的别的人员。
“值班律师”,值班律师是指依据法律规定,被安排在人民法院、看守所等场合轮班值班,免费为没辩护人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帮助的律师。
律师值班在场,见证具结书的签署全过程并签字确认。
引使用方法条
中国刑事诉讼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