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是指每次传唤、拘传所持续的时间,通常情况下,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能超越12小时。
“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手段的”,是指侦查职员在办案时,发现案情特别重大、复杂,并且依据案件状况,根据法律规定对犯罪嫌疑人需要采取拘留、逮捕等手段的情形。在这样的情况下,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可以适合地延长,但也要遭到必要的限制,其持续的时间不能超越24小时。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款规定,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能超越十二时辰;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手段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能超越二十四小时。
侦查职员需要遵守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于符合条件的,才能依法延长传唤、拘传时间。而且这一时间是最长期,假如能在更短的时间内完成讯问和有关法律手续,则应抓紧在更短的时间内完成。
引使用方法条
中国刑事诉讼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