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经被医疗保险报销的医疗成本,受害人能第三向侵权人倡导吗?第三人侵权的情形,是不是是医疗保险报销的范围?日前,河南新野县人民法院审结了如此一块机动车辆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法官认定,因交通事故导致的人身损害,受害人产生的医疗费虽已经医疗保险报销,但不可以抵消侵权人的责任,仍需侵权人承担;受害人也应主动向社会保险机构退回报销的医疗费。
2024年7月,时某驾驶机动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有交强险)与陶某驾驶的机动车辆相撞,导致陶某受伤。经交警部门认定,时某负主要责任,陶某负次要责任。事故发生后,陶某在医院住院治疗后产生医疗费4372.5元(医疗保险报销2370.8元),陶某实质支付2001.7元。原告陶某起诉被告时某、保险公司,需要赔偿医疗费4372.5元、误工费等共计43887元。保险公司辩称,原告陶某经医疗保险报销的医疗费2370.8元,我公司不予赔偿。
经法院调解,因交通事故导致的人身损害,受害人产生的医疗费虽已经医疗保险报销,但不可以抵消侵权人的责任,仍需侵权人承担。最后双方达成调解建议,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陶某全部损失。经法官释法说理,陶某主动向社会保险机构退回报销的医疗费2370.8元。
法官说法
1、经医疗保险报销的医疗费第三倡导损害赔偿,人民法院能否支持?
医疗保险基金是人民群众的“看病钱”“救命钱”,事关人民群众的公共利益。依据《中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条规定,存在第三人侵权的情形,不纳入医疗保险报销的范围。假如当事人经医疗保险报销后第三倡导的,其实已经丧失请求权基础。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若因第三人侵权导致人身损害的,在就诊时要如实向医疗机构反映受伤缘由,绝不可以耍小聪明,一方面向侵权人需要赔偿,其次隐瞒状况享受医疗保险报销“多拿一份”,以隐瞒第三方责任、虚构受伤缘由等骗取医疗保险基金的,大概构成诈骗罪,会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如误用医疗保险报销,应当怎么样倡导自己权益?
当事人因第三人侵权导致损伤,其产生的医疗费应由侵权人承担,医疗统筹报销是社会保险,与侵权责任不是同一法律关系,案涉部分医疗费虽已由医疗保险报销,但实质侵权人的侵权责任并不因受害人获得社会保险而减轻或免除,假如将受害人已经报销的医疗费从侵权人的赔偿数额中扣除,不只会使社会医疗保险基金的利益受损,还会减少侵权人的违法本钱。
如当事人误用医疗保险报销后,正确的处置办法:一是主动向社保机构退回已报销的医疗费。二是在退回医疗费的首要条件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需要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
当事人若拒不退还,人民法院亦可以依职权公告社保机构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支持其行使追偿权。
引使用方法条
《中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别人导致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成本,与因误工降低的收入。 第一千一百八十二条 因同一侵权行为导致多人死亡的,可以以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中国社会保险法》 第三十条 下列医疗成本不纳入基本医保基金支付范围: 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 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 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 在境外就诊的。 假如医疗成本已经由医疗保险报销,医疗保险机构有权向侵权人追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使用方法律若干问题的讲解》 第十九条 医疗费依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有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