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一十五条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址和审议的事情于会议召开20日前公告各股东;临时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前公告各股东。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会议召开10日首要条件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临时提案应当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情。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公告其他股东,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会审议;但临时提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不是股东会职权范围的除外。公司不能提升提出临时提案股东的持股比率。
公开发行股份的公司,应当以公告方法作出前两款规定的公告。
股东会不能对公告中未列明的事情作出决议。
第一百一十六条股东出席股东会会议,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类别股股东除外。公司持有些本公司股份没表决权。
股东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股东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降低注册资本的决议,与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一百一十七条股东会选举董事、监事,可以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的决议,实行累积投票制。
本法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些表决权可以集中用。
引使用方法条
中国公司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