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实践中争议较大的非法转贷牟利、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非法筹资等罪与非罪的界限,“手拉手调解”损害第三方利益的不真实诉讼,出借人、借款人相对集中涉及“地下钱庄”等职业放贷人的违法行为,与赌债等非法、不真实债务的辨别等合法性认定问题,应当通过法律规范的进一步明确细化,对借贷关系合法真实性审察力度的进一步加强进行界定,从而有效甄别、严厉打击不真实诉讼和“问题借贷”。
一是注意查明出借人与借款人的关系、借贷双方是不是相识、彼此亲密程度等状况,排除存在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状况,是不是有当事人为隐匿财产、逃避债务,故意与亲属串通的假借贷。
二是严格审察出借人的目的、借款人的目的及作用与功效,且不可以仅限于出借人承认与否,而应结合案件其他状况综合认定,如出借方明知他们借款用于赌博、嫖娼、走私、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仍出借,该债权非但得不到保护,还应将犯罪嫌疑人移送公安机关或有关部门处置。
三是注意审察借款人的相应借款能力、资金往来状况、借贷款项在会计账簿上记载的依据等证据,以审核借贷关系的真实性。巨额资金往来一般通过银行流转,借入资金作为公司债务的,借贷款项应在账簿或银行资金往来上有所体现。
四是加大对借据形成过程、利息计算标准及出借人资金来源的审察。在加强审察为度的基础上,民间借贷的合法性可以结合其他证据综合判断:从资金来源看,合法借贷一般以自有资金或其他合法途径获得的资金出借,非法借贷资金总是源自海外热钱、非法筹资、非法吸储或犯罪所得。从借贷形式来看,合法借贷大多表现为一对1、一对多,而多对一的借贷可能涉嫌非法筹资或非法吸储。从借款作用与功效看,合法借贷一般用于生活需要或生产经营急切需要,非法借贷的目的多为将资金据为已有、非法牟利。从偿还方法看,合法借贷一般以货币形式偿还,非法筹资则借用实物或权利证券进行利益返还。
引使用方法条
中国民法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