伴随互联网的高速发展,互联网著作权侵权的案件也愈加多。在互联网著作权侵权案件中,侵权人应当赔偿著作权人的有关损失。那样,依据有关法律规定,互联网著作权侵权的赔偿数额怎么样确定?律霸记者在下文中为你详细介绍。
1、互联网著作权侵权的赔偿数额怎么样确定
互联网著作权侵权赔偿数额的确定主要依据《著作权法》第48条的规定:
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根据权利人的实质损失给予赔偿;实质损失很难计算的,可以根据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含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的实质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可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50万元以下的赔偿。
对于上述条约的具体适用,最高人民法院2002年十月12日公布的《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使用方法律问题若干问题的讲解》有明确规定:
第二十四条 权利人的实质损失,可以参考权利人因侵权所导致复制品发行降低量或者侵权复制品销量与权利人发行该复制品单位收益乘积计算。发行降低量很难确定的,根据侵权复制品市场销量确定。
第二十五条 权利人的实质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没办法确定的,人民法院依据当事人的请求或者依职权适用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确定赔偿数额。人民法院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应当考虑作品种类、合理用费、侵权行为性质、后果等情节综合确定。当事人根据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就赔偿数额达成共识的,应当准许。
第二十六条 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包含权利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成本。人民法院依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具体案情,可以将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律师成本计算在赔偿范围内。
2、笔者将对著作权侵权赔偿中的精神损害赔偿问题及法定最低赔偿额问题分别谈一些我们的怎么看
关于精神损害赔偿
笔者觉得,精神损害赔偿应纳人互联网著作权侵权赔偿范围之列。《常识产权侵权民事救济》一书有比较深入的剖析。书中论述: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在2001年3月8日发布了《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讲解》第1条、第4条和第5条规定,著作权人对于侵犯其人身权的行为可依该司法讲解,提出精神损害赔偿请求。至于该请求能否得到支持则取决于侵害行为是不是给权利人导致紧急后果。
法定最低赔偿金
这个定义缘于《美国版权法》的规定。《美国版权法》第504条第3款规定:“当版权所有人举证证明,并且法庭也断定,侵权人是故意侵权,法庭可以依据其自由裁量权,将法定赔偿金增至不高于5万USD;当侵权者举证证明,并且法庭也断定,该侵权人没意识到,而且也没理由了解他或她的行为构成了侵犯版权,法庭可依据其自由裁量权,将法定赔偿金减少至高于100USD。”后来,上述数字分别有所提升,改为10万USD和200USD。这样来看,无过错侵权只有在确定赔偿数额时才给予考虑,而且,无论怎么样考虑,至少还要赔偿100USD或200USD,通过确立一个现实的侵权责任的最低限度,以保留它应有些威慑用途:它不允许侵权者仅仅由于原告未能反驳其无过错的倡导而逃避责任。应当说,这种规范设计对权利人和无过错侵权人都是适当的,也很容易同意。
国内现行法律在权利人没办法确定实质损失的状况下,规定了一个法定的最高赔偿限额50万元,并没最低限额的规定,而“法定最低赔偿金”的规定在司法实践中却具备肯定的借鉴意义,它体现了一种公平适当的利益平衡机制,运用于互联网环境下,则能够帮助在一定量上约束互联网服务商的经营行为,具备警示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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