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让金是在土地管理中常常遇见的名词,其定义早在1990年5月19日《中国城镇国有土地用权出让和出售暂行条例》中就曾明确提到,但直到市场经济高速发展、土地用权招拍挂常见拓展的今天,大家对出让金含义的理解依旧比较模糊。
《条例》第二章第八条规定,“土地用权出让是指国家以土地所有者的身份将土地用权在肯定年限内让与土地用户,并由土地用户向国家支付土地用权出让金的行为。”1995年1月1日实行的《中国城市》第二章第七条的规定与上相同,由此可知,出让金是土地用户获得国有土地用权所应支付的代价。
依据《划拨土地用权管理暂行方法》第二十六条,“土地用权出让金,不同土地用权出售、出租、抵押等不同方法,按标定地价的肯定比率收取,最低不能低于标定地价的40%。标定地价由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依据基准地价,按土地用权出售、出租、抵押期限和地块条件核定。”因为标定地价就是土地用权价格,那样出让金显然只不过土地价格的一部分,通常情况下不到地价的一半,这部分价值是因为区位条件和政府投资增值产生的,叫做“级差地租”,也就是一般所说的“政府纯收益”,因此可以说出让金就是地租。
依据《协议出让国有土地用权规定》第五条,“协议出让最底价不能低于新增建设用地的土地有偿用费、征地补偿成本与根据国家规定应当缴纳的有关税费之和;有基准地价的区域,协议出让最底价不能低于出让地块所在级别基准地价的70%。”此时,国有土地用权出让金为土地有偿用费、征地补偿成本与根据国家规定应当缴纳的有关税费之和,其中也包含级差地租一项,依据土地价格评估中的本钱逼近法原理,出让金在构成上已经像地价了。同时,协议出让最底价不能低于出让地块所在级别基准地价的70%,根据《城镇土地估价流程》,“基准地价是指在城镇规划区范围内,对近况借助条件下不同级别或不同均质地域的土地,根据商业、居住、工业等作用与功效,分别评估确定的某一估价期日上法定最高年限土地用权地区平均价格。”基准地价的70%基本上也是该地区土地价格的正常范围,出让金在数额上也已经接近地价了,因此可以说出让金就是地价。
那样出让金到底是地租还是地价呢出让金这个词是否本身就是一个模糊的定义呢过去有人如此概念出让金:狭义的出让金是级差地租,广义的出让金就是包含级差地租在内的土地价格。笔者觉得,弄清出让金的意思还应当从它的定义入手,无论是《条例》还是《城市房产管理法》都明确指出,土地用权出让是指国家以土地所有者的身份将土地用权在肯定年限内让与土地用户,并由土地用户向国家支付土地用权出让金的行为。对于原划拨国有土地用权在不改变土地作用与功效时补办出让手续的状况,土地用户向国家缴纳的“级差地租”就是出让金;企业兴办工业项目用新增建设用地办理协议出让手续时,企业根据国家规定应当缴纳的新增建设用地有偿用费等有关税费与企业支付给政府并由政府拨给原集体土地所有者的征地补偿成本之和就是出让金;以招标、拍卖、挂牌方法出让国有土地用权时,土地受让方向政府缴纳的地价款就是出让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