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现有些法规和政策,没有进行房改的承租公房只可以由同住者、同户者、配偶、直系亲属等继续承租,由已经过世承租人的继承人继承没法律依据。那样已经参加房改,并已经出货了首付款,此时购房人死亡,该房可否继承呢国内现有些法规和政策没相对明确的规定,但从有关房改政策法规来看,还是可以判断出理应可以继承的。下面大家来看以下规定:
《市公有住房供应暂行方法》〉规定, 购房人分期付款期间调离本市或死亡的,由其符合购房条件的直系亲属或合法继承人付清房款。其符合购房条件的直系亲属或合法继承人不购买住房,由售房单位与其直系亲属或合法继承人进行经济结算。规定, 个人以标准价购买的住房拥有部分产权,即占有权、用权、有限的收益权和处分权,可以继承,不可以赠与。 规定, 购房者在未付清购房款期间调离本市、出国定居或去世的,由其继受人或继承人继续付款。原购房者和继受人或继承人无需该房子的,可退交原供应单位,单位应将已付房款扣除房租与已付房款利息的差额后退还给职工本人或其继承人,已付房款利息按同期银行规定的活期储蓄存款利率计算;如购房者去世无继承人,由房管部门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接管,其未交清的购房款,由接管部门补交,其他人不能侵占。 依据上述规定可以看出,房改之中的房子假如继承人想继承,则产权部门需要给予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假如已获得部分产权是可以继承的。
大家再看市的。依据《北京国土资源和房子管理局北京人民政府房改办公室关于房改售房若干问题的公告》第七项, 关于购房过程中购房人死亡的规定:购房人在办理售房手续过程中死亡的,凡已按规定交纳了首付款,且继承人想继续付款的,可由其继承人根据原付款协议继续支付房价款,房子产权可按继承的有关规定变更为继承人所有。原购房人产权证尚没有办理的,所购住房地产权可直接登记在继承人名下,并按规定发放产权证。
该项规定可以明确推论出房改房可以认定为遗产,并可以由继承人继续付款办证,并可以登记继承人为产权人。该规定包括了三层基本含义:⑴这种房地产可以认定为遗产⑵这种房地产可以依规定继承⑶这种房地产可以直接登记在继承人名下。
目前的问题是,假如依法定继承有几个享有继承权的人,房改部门是不是有权直接登记几个继承人享有共有权是不是有权直接确定他们应当享有些份额假如有,是不是有权直接根据遗嘱的内容登记产权人目前房改部门一般的做法是,需要所有享有继承权的人协商一致以某个继承人或者某几个继承人继承,房改办才给予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假如继承人之间不可以达成一致,则不予受理。而此类案件诉讼到法院,法院又因此类房子尚不是个人产权房子,一般也不敢确定他们的继承份额。那样遇见购房人死亡、继承人不可以一致的状况,致使了没办法处置的尴尬局面。笔者的建议是,对于继承人明确的此类房改房,房改办应当准时为这类继承人办理共有些产权证,假如遗嘱是公证的,理应依公证遗嘱确定的继承人办理产权证,假如不可以确定继承人与继承的份额,人民法院应当作出司法判决确定继承人的范围和各自的继承份额。从而顺理成章地解决这类久拖不决的问题和矛盾。
北京雄志律师
罗春利
2007年6月24日
首都大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