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学法网

学法网

学法网 > 婚姻家庭 >

同居的困惑,财产分割难

www.bsjcj.com 2026-06-18 婚姻家庭

同居的困惑,财产分割难

由于同居而引出的财产纠纷早已数见不鲜,而其中一个明显的事实是,倡导分割同居关系财产的总是是女人,由于就像夫妻关系一样,男士总是掌管着财产,特别是企业的经营和股份。

怎么样分割同居期间的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法的司法讲解早有规定,即同居关系不同于夫妻关系,同居期间的财产并不势必是一同财产,倡导分割财产的一方要提出有关证据,才能享有对同居期间积累财富的所有权。

这一规定只不过一原则性的规定,怎么样在实践中加以具体运用,则由各案的法官来判断。本文所刊登的案例具备肯定的指导性,该案告诉大家,对于一同财产,特别是公司股份,一方只有在举证证实其与他们有一同的投入并经营,一同创造形成该财产的情形下,才能倡导分割。

■案例:

富翁意料之外早逝,身后留下千万家产和一女一子。女儿系与第一任老婆所生,儿子系与第二任老婆所生。富翁过世前,已与第二任老婆协议离婚。

但第二任老婆说,她与老公是假离婚,其实一直同居,所以,她应该以老婆的身份继承遗产。

富翁留下千万遗产

1954年生的岳庚,原是一化工厂的工人。改革开放后,岳庚下海,办起一家化工厂,一番摸爬滚打后,买卖慢慢有了起色。

阿美是岳庚的第一任老婆,夫妻两个相敬如宾。时间一长,阿美发现老公有的变了,总说工作太忙,常常接连几周不回家。慢慢地,一些风言风语在亲戚朋友中传开:岳庚身边有个叫余玉琴的女性。

阿美先是苦口婆心地劝,后来到厂里闹。结果,岳庚索性提出离婚。

1992年,岳庚、余玉琴登记结婚。不久,余玉琴生下一子。
7年后,岳庚、余玉琴又协议离婚。岳庚给了余玉琴一处房地产及家具等,同时给付儿子抚育费30万元。离婚协议中注明:双方再无债权债务关系。两人居住的房子卖了15.8万元,被余玉琴以我们的名义筹资缴到岳的公司。

2006年,岳氏企业资产已逾千万元,岳庚持有90%的股份,价值1500万元。

这一年的7月底,岳庚忽然病故,时年53岁,留下价值1500万元的股权和两栋住房,却未留下任何遗嘱。

丧事处置完,余玉琴提出财产继承问题。

2006年9月1日,岳庚的爸爸委托二儿子、孙女岳灵与小孙子岳泓的妈妈余玉琴就财产问题进行商谈。

让岳家人意料之外的是,余玉琴提出作为老婆,她要继承岳庚一半的股权,并代儿子索要岳庚名下的两处房地产。余玉琴说:“我与岳庚是假离婚,大家并没履行离婚协议,大家一家三口一直住在一块。”

但岳家人觉得,余玉琴与岳庚早已离婚,没继承岳庚遗产的权利。

商谈不欢而散。

前妻提出是“假离婚”

2006年11月22日,余玉琴代儿子岳泓将岳庚的爸爸、女儿告上法庭,需要析产并继承岳庚的遗产。

余玉琴称,与岳庚结结婚以后,两人非常珍惜这段得之不易的婚姻。儿子出生后,两人愈加感到家庭的美好,夫妻感情非常不错。
1999年,岳庚的企业陷入一场经济纠纷。 “当时要债的堵到门上来了,岳庚非常疼爱儿子,他担忧儿子幼小的心灵受伤。为避风头,他与我商量办了假离婚。其实,大家仍然一同生活。”余玉琴说。

余玉琴称,他们一直以夫妻名义对外处置事务。“大家协议离婚的事,亲朋好友都不知情”。离结婚以后,自己与岳庚继续以夫妻名义一同生活。她携带儿子搬进岳庚购置的别墅居住,继续抚育孩子,对岳氏企业进行投资,购置房地产,装修住宅。

“岳庚长期患肺病,多次住院治疗抢救,并赴外地求医。他生病期间,我精心陪护和照料。我一心扑在家庭上,也没想过要办复婚登记,没想到他会早逝。”庭审中,余玉琴数度哽咽。

余玉琴觉得,她对岳庚的生产经营和生活尽到了帮扶义务,有权分得财产。即使是同居,也应该有权参与遗产的分配。

余玉琴请求确认岳庚生前持有些公司90%的股份之一半为她所有,确认岳庚名下的两处房地产为她与岳庚的共有财产。

千万股权惹出纷争

岳庚的哥哥代表爸爸出庭。他说,岳庚与余玉琴离结婚以后,身体一直非常正常,没赴外地治疗过,无需余玉琴照顾。余玉琴试图得到的两处房地产均是岳庚生前向银行贷款所购。

余玉琴当庭出示证据:2002年3月和2006年7月,岳庚两次住院,住院病历上登记的联系人均为余玉琴,与病人关系栏内均填写为“夫妻”。

除此之外,2002年3月12日岳庚的手术赞同书中,余玉琴在病员家属一栏内签名。

岳灵说,住院记录只能证明这几次有余玉琴到场,不可以证明余玉琴在医院照顾陪护过岳庚。岳庚在住院期间,一般是由公司派员进行陪护和照料。

岳家人称,他们从工商局调取档案发现,余玉琴与岳庚离结婚以后,从未到公司工作过,也没参与企业的任何经营活动,余玉琴需要确认公司总资产中的1500万元为她与岳庚一同共有些理由不可以成立。“余玉琴与岳庚没办理复婚登记,充其量只不过同居关系。余玉琴无权按《继承法》的有关规定来继承遗产。讼争的两套房子是岳庚与余玉琴离结婚以后买的,不算二人一同财产。”

岳家的代理律师称,离婚协议第4条写明双方无债权债务关系,说明夫妻财产已分割完毕。另外,假如余玉琴觉得岳庚在岳氏企业所享有些90%的股权是一同财产,她就不会在股权认定书上签字。

■法院析产各取所得:

法院觉得,余玉琴与岳庚于1999年协议离结婚以后,虽然双方居住在一块,但并没有办理复婚手续,因此双方之间并没有婚姻关系,只能认定为同居关系。双方当事人同居期间的财产,只能根据一般共有财产的形成及处置原则予以分割,而不可以适使用方法律有关夫妻一同共有财产的规定作出处置,即同居期间一方名下的财产不应直接认定是双方共有,另一方只有在举证证实其与他们有一同的投入并经营,一同创造形成该财产的情形下,才能倡导分割共有财产。而本案中,余玉琴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实本案中的1500万元是她与岳庚一同投资的。

对于余玉琴所居住的别墅及室内财产,法院考虑到购买该房子系岳庚用于与余玉琴同居生活及抚育子女,虽然无充分证据证明余玉琴在该房子中的资金投入数额,但余玉琴参与了房子装修及购买室内用品,可以认定别墅及室内财产为余玉琴与岳庚共有。

岳庚名下的另一套产品房,余玉琴未提供证据证明其有出资或参与装修,也未能提供该房子的购房发票和产权证原件,因此对余玉琴倡导这套产品房是她与岳庚共有些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余玉琴与岳庚已没有婚姻关系,依据国内《继承法》第十条规定,余玉琴不是岳庚的法定继承人。但余玉琴与岳庚离结婚以后,仍与岳庚同居生活,对岳庚的生活起居给予了较多的扶助,且岳庚长期患有肺病,多次住院治疗,余玉琴均以“老婆”“家属”的身份在医院办理有关手续,照料护理岳庚,根据《继承法》第十四条的有关规定,岳庚的遗产可适合分给余玉琴。

岳庚的第一顺序继承人是其爸爸、岳灵、岳泓。
2007年十月,江苏泰州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登记在岳庚名下的一幢别墅及室内动产归原告余玉琴、岳泓共有,另一套房地产归岳灵所有;岳庚生前在公司享有些股权,其中22%归原告余玉琴所有,26%归原告岳泓所有,26%归被告岳灵所有,26%归被告岳父所有;岳庚生前对外所负债务由其法定继承人岳父、岳灵、岳泓在各自继承的遗产份额内承担偿还责任;驳回原告余玉琴、岳泓的其他诉讼请求。

原被告不服,上诉到江苏高级人民法院,日前,被终审驳回,保持原判。



Tags:

婚姻家庭在线
热门婚姻家庭
热门城市
安徽律师 北京律师 北海律师 长春律师 长沙律师 成都律师 大连律师 东莞律师 大理律师 福建律师 福州律师 广东律师 广西律师 贵州律师 贵阳律师 广州律师 河北律师 河南律师 湖北律师 湖南律师 海南律师 合肥律师 杭州律师 吉林律师 江苏律师 江西律师 昆明律师 辽宁律师 兰州律师 宁夏律师 南京律师 南宁律师 青海律师 上海律师 山西律师 山东律师 四川律师 陕西律师 沈阳律师 苏州律师 深圳律师 天津律师 唐山律师 无锡律师 威海律师 武汉律师 厦门律师 西安律师 云南律师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