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刑事诉讼法推行中若干问题的规(1998年1月19日)
35.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案件,应当向人民法院移送起诉书、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和所有犯罪事实的主要证据的复印件或者照片。对于移送材料中的一些具体问题,按以下方法办理:(一)人民检察院移送证人名单应当包含在起诉首要条件供了证言的证人名单,证人名单应当列明证人的名字、年龄、性别、职业、住址、通讯处。人民检察院对于拟不出庭的证人,可以不说明不出庭的原因。(二)人民检察院移送证据目录应当是起诉前采集的证据材料的目录。(三)关于被害人名字、住址、通讯处,有无扣押、冻结在案的被告人的财物及存放地址,被告人被采取强制手段的类型、是不是在案及羁押地址等问题,人民检察院应当在起诉书中列明,不再单独移送材料,其中对于涉及被害人隐私或者为保护被害每人身安全,而不适合在起诉书中列明被害人名字、住址、通讯处的,单独移送人民法院。(四)鉴别结论、勘验检查笔录已经作为主要证据移送复印件的,鉴别人、勘验检查笔录制作人名字已载明,不再另行移送。
37.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对提起公诉的案件进行审察后,对于起诉书中有明确的指控犯罪事实并且附有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和主要证据复印件或者照片的,应当决定开庭审判。"对于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案件,人民法院都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对提起公诉的案件进行审察后,对于起诉书中有明确的指控犯罪事实并且附有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和主要证据复印件或者照片的,应当决定开庭审判,不能以上述材料不充足为由而不开庭审判。如人民检察院移送的材料中缺少上述材料的,人民法院可以公告人民检察院补充材料,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收到公告之日起3日内补送。人民法院对提起公诉的案件进行审察的期限计入人民法院的审理期限。
38.对于适用浅易程序审理的公诉案件,无论人民检察院是不是派员出庭,都应当向人民法院移送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1998年12月1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修正)
第二百八十一条人民检察院作出起诉决定后,应当制作起诉书。起诉书的主要内容包含:(一)被告人的基本状况,包含名字、性别、出生年月日、出生地、身份证、民族、文化程度、职业、工作单位及职务、住址,是不是受过刑事处罚,采取强制手段的状况及在押被告人的关押处所等;若是单位犯罪,应写明犯罪单位的名字,所在地址,法定代表人或代表的名字、职务;假如还有应当负刑事责任的"直接负责的主管职员或其他直接责任职员"应当按上述被告人基本状况内容叙写。(二)案由和案件来源。(三)案件事实,包含犯罪的时间、地址、经过、方法、动机、目的、风险后果等与定罪量刑有关的事实要点。起诉书叙述的指控犯罪事实必须具备的要点应当明晰、准确。被告人被控有多项犯罪事实的,应当逐一列举,对于犯罪方法相同的同一犯罪可以概括叙写。(四)起诉的依据和理由,包含被告人触犯的刑法条约、犯罪的性质、法定从轻、减轻或者从重处罚的条件,一同犯罪各被告人应负的罪责等。被告人真实名字、住址没办法查清的,应当按其绰号或者自报的名字、自报的年龄制作起诉书,并在起诉书中注明。被告人自报的名字可能导致损害别人名誉、败坏道德风俗等不好的影响的,可以对被告人编号并按编号制作起诉书,并在起诉书中附具被告人的照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