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3月5日凌晨,重庆的仁某因“右边嵌顿性股疝”在被告医院同意手术治疗。这本是一个常规的疝气修补术,但术后仁某却再未醒来,陷入植物人状况。更令家属愤怒的是,他们发现医院的病历存在很多疑点,且电子病历系统可以任意修改而不留痕迹。贵阳朱飞律师代理此案后,从病历缺陷入手,成功推定医院全责,为仁某争取到152万余元赔偿。
1、案情介绍:疝气手术后的悲剧
仁某,19XX年出生,因腹股沟包块嵌顿于2019年3月5日凌晨到被告医院就医。当日凌晨4时8分,医方在全麻下行腹腔镜疝修补术,手术于5时25分结束。术后病人出现复苏困难,转入ICU治疗。此后,仁某一直未苏醒,呈植物人状况。
2、病历疑点:时间矛盾与修改痕迹
贵阳朱飞律师在审察病历过程中,发现多处异常:
1. 入院记录上级医师签字时间:入院记录应在病人入院24小时内完成,但上级医师穆某的手写签名时间为3月7日,明显滞后。
2. 初次医患交流记录:记录中上级医师穆某的签名时间为3月7日,但实质交流发生在手术前(3月5日),且穆某本人未在场。
3. 麻醉记录:手术实质发生在3月5日,但麻醉记录显示的手术日期为3月8日。医方讲解称,因打印机问题,麻醉大夫黎某两天后才补打,系统自动显示打印日期。
朱飞律师觉得,这类矛盾不可以用“补打”简单讲解。尤其是麻醉记录,若确系补打,为什么不注明补打时间?为什么术后3月6日的“麻醉术后访视记录单”显示黎某已访视,而她在3月6日正常上班,却要等到3月8日才补打记录?这明显不合常理。
3、电子病历鉴别:没办法判断是不是修改
为查明病历真实性,法院委托重庆某大学司法鉴别中心对仁某2019年3月5日至3月11日的电子病历进行鉴别。鉴别结论让人震撼:
· 被告医院原电子病历系统(某医院信息管理软件)不拥有电子病历创建、修改、归档等操作的追溯能力,无修改过程记录功能,电子病历在归档前可以反复修改。
· 原麻醉系统(某麻醉临床信息管理软件)也无数据增删、修改的追溯记录功能,且打印模式下麻醉记录的手术日期使用本机时间,可通过修改电脑时间来改变。
最后鉴别建议:没办法判断2019年3月5日至3月11日仁某电子病历是不是经过修改;没办法判断麻醉记录是不是经过修改。
4、法律方案:推定医院过错
面对鉴别结论“没办法判断”的模糊结果,贵阳朱飞律师果断调整方案:既然医方不可以提供真实、完整的病历,就应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条推定其有过错。
该条规定:医疗机构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或者遗失、伪造、篡改或者违法销毁病历资料,可以直接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朱飞律师向法庭倡导:医方电子病历系统存在重大缺点,没办法保证病历真实性,且麻醉记录等核心文书存在明显矛盾,医方不可以作出合理讲解,应当认定其未能提供真实病历,推定存在过错。
5、法院判决:推定全责,赔偿152万
重庆江北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觉得:
· 被告医院电子病历系统可达成反复修改且无修改记录,不可以确保病历真实性。
· 麻醉记录单存在明显错误,医方讲解不合常理,不可以排除篡改嫌疑。
· 医方违反《医疗事故处置条例》关于病历书写和保管的规定,致使医疗损害鉴别没办法进行,应承担不利后果。
据此,法院推定被告医院存在过错,判决其承担全部责任,赔偿仁某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1,523,320元(后续护理费、残疾辅助器具费等暂计算5年,可再行倡导)。
6、案件启示:病历真实性是医疗纠纷的基石
仁某案为医疗纠纷维权提供了要紧范文:
1. 病历是医疗损害鉴别的基础。假如病历本身虚假,鉴别将没办法进行,后果应由医方承担。
2. 电子病历系统缺点不可以成为免责理由。医院有义务保证病历的真实、完整、可追溯,系统落后不可以成为推脱责任的原因。
3. 当病历存在明显矛盾且没办法合理讲解时,可直接倡导推定过错。不必拘泥于鉴别建议,法律赋予了病人这一武器。
4. 家属应第一时间封存病历。在仁某案中,家是3月11日即需要封存病历,为后续维权保留了重点证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