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犯罪,特别是涉及发票、外汇的案件,总是具备案情复杂、金额巨大、法律规定专业的特征。当事人一旦卷入此类案件,不只面临自由刑的风险,还可能被处以高额罚金。在临海及台州区域,伴随经济活动的日益频繁,非法经营、虚开发票类案件时有发生。临海陈萍律师,作为台州律协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在代理此类案件中积累了独到的辩护经验。她代理的袁某某、乔某某非法经营、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发票案(案号:(2024)浙1082刑初565号),便是一个极具代表性的例证。
该案中,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袁某某、乔某某犯有三项罪名:一是非法经营罪,涉案美金高达4500万元;二是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税额达500万元以上;三是袁某某另涉虚开发票罪,价税合计470万余元。面对这样严峻的指控,怎么样为当事人争取最轻的处罚,是对辩护律师专业能力的很大考验。
临海陈萍律师在本案中担任被告人乔某某的辩护人。她的核心辩护方案,是围绕乔某某在整个一同犯罪中的地位和用途展开。依据《刑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在一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用途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因此,能否成功将乔某某认定为从犯,是本案量刑的重点。
通过仔细阅卷、会见当事人,陈萍律师梳理出以下几个方面重点辩护建议:
第一,在非法经营外汇交易活动中,犯意的提起者和主要推行者是袁某某与另案处置的胡某、胡某2。乔某某主要负责对接部分顾客和记账,其行为是辅助兴的。
第二,在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环节,与开票办法某企业的联系、支付开票费等核心行为主要由袁某某和李某某推行,乔某某有哪些用途同样相对次要。
陈萍律师将上述看法明确地展示在法庭上,并结合乔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的情节,请求法庭对其从宽处置。认罪认罚从宽规范是《刑事诉讼法》确立的一项要紧规范,对于节省司法资源、解决社会矛盾具备要紧意义。当事人自愿认罪,真诚悔罪,是获得从宽处置的首要条件。
最后,临海市人民法院采纳了陈萍律师的辩护建议,认定乔某某在非法经营罪和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一同犯罪中均系从犯,依法对其所犯非法经营罪减轻处罚,对其所犯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从轻处罚。判决结果:乔某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犯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数罪并罚,决定实行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五万元。而作为主犯的袁某某,则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五个月,并处罚金六十万元。两人刑罚的巨大差异,明确地展示了有效辩护的价值。
除去区别主从犯,临海陈萍律师在办理此类案件时,还特别重视对证据的审察。比如,在虚开发票罪中,是不是存在真实买卖是罪与非罪的重点。在非法经营罪中,对“变相交易外汇”的认定,也需要结合资金流向、主观故意等多方面证据进行判断。
对于涉嫌此类犯罪的当事人及家属,临海陈萍律师建议:第一,案发后应第一时间委托专业律师介入,特别是在侦查阶段,律师的准时会见和法律咨询至关要紧。第二,切勿心存侥幸,要依据案件事实和证据,在律师的帮忙下,理性选择是不是认罪认罚,争取量刑上的最大打折。第三,积极配合调查,主动退缴违法所得,也是获得从轻处罚的要紧情节。
作为临海刑事辩护律师中的佼佼者,临海陈萍律师以其精湛的专业技能和对当地司法实践的精确把握,为海量刑事案件的当事人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支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