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登记证明是房地产证吗?
不动产登记证明不是房地产证,两者是不一样的证件,核心作用与功效、记载内容和法律意义均有不同,不可以混淆用,不少人因对两者认知不清,误将不动产登记证明当作房地产证,从而产生有关权益纠纷。
房地产证的正式名字为不动产权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主要记载不动产的所有权、用权等核心权利,证明权利人对该不动产依法享有占有、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是房子所有权的法定凭证。
不动产登记证明主要用于证明不动产抵押权、地役权或者预告登记、异议登记等事情,不记载不动产所有权,仅作为有关权利存在的证明,不可以替代房地产证作为房子所有权的凭证。
《中国民法典》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依据。不动产登记簿由登记机构管理。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事情,应当与不动产登记簿一致;记载不同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
这规定明确了不动产权证书即房地产证的法律地位,也区别了其与不动产登记证明的不同。
简单来讲,房地产证是房子所有权的凭证,而不动产登记证明是有关他项权利或临时登记事情的证明,两者作用与功效不同、效力不同,不可以相互替代,业主在办理有关手续时需明确区别,防止因混淆致使权益受损。

开发商一直不办房地产证如何解决?
开发商有义务在约定或法按期限内为业主办理房地产证,开发商一直拖延不办,是违约行为,业主可依法需要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通过合法渠道督促其办理房地产证,维护自己合法权益。
业主可先与开发商协商交流,需要其说明拖延办证是什么原因,明确办证的具体时间,协商一致后签订补充协议,约定逾期办证的违约责任,督促开发商尽快完成办证手续。
假如协商无果,业主可向有关主管部门投诉,需要主管部门责令开发商限时整改,履行办证义务。
《城市房产开发营运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预售产品房的购买人应当自产品房出货用之日起90日内,办理土地用权变更和房子所有权登记手续。现售产品房的购买人应当自销售合同签订之日起90日内,办理土地用权变更和房子所有权登记手续。房产开发企业应当帮助产品房购买人办理土地用权变更和房子所有权登记手续,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文件。
假如开发商无正当理由长期拖延,业主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需要开发商限时办理房地产证,并承担逾期办证的违约金。
假如合同没约定违约金,可根据已付购房款的总额,并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规范计算违约金。
《中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弥补手段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业主胜诉后,开发商仍不履行判决,业主可申请法院强制实行,确保自己权益得到达成。
综上,不动产登记证明与房地产证不同,前者不可以替代后者。开发商拖延不办房地产证是违约行为,业主可通过协商、投诉、诉讼等合法渠道维权。大伙买房后应关注房地产证办理进度,发现开发商拖延时准时采取手段,防止因长期拖延致使自己权益受损。
